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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各地“飙车”重大案件 参与者年龄惊人雷同

2015年05月26日 08:1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关注理由

  重大案件总在不经意间发生。快餐式的阅读后,案件又会不经意间从你脑海消逝。其实,有些案件值得留在你心底,因为其中有生命、有道德、有法治、有警示……每周,《法制日报》案件版都会推出“案件特稿”栏目,为你解读上周重大案件,体会其中法理情。

  上周,受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之一,当属北京“大屯飙车案”一审开庭。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大屯飙车案”不过是近年来众多飙车案之一,然而,当司法程序完结后,一切归于平静,大家似乎只关心“飙车党”这次受了什么处罚,却不在意如何预防、避免下一次“生死时速”。

   松油门、踩刹车、脚板斜过同时踩下油门刹车,快速换挡、迅疾拨转方向盘,车辆90度转向横过发夹弯……

  秋名山的盘山路上,藤原豆腐店的86如同一束光,穿梭在茂密的枝叶间——一部《头文字D》,不知迷倒多少青春少女,又不知激起多少男孩的沸腾血液。车手拓海,俨然男生女生心中的“男神”。

  动漫终归是动漫。在现实生活中,如此漂移、飙车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然而,总有一些自诩追求“激情与速度”的年轻人,无视法律的存在,更不拿性命当回事,硬要在城市街头耍一把酷。

  上周,因为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飙车,两名年轻人站在法庭的被告人席上,为他们的“激情”埋单。

  北京“大屯飙车案”一审完结,但飙车引发的思考刚刚开始。

  大屯“竞速”

  4月11日21时左右,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不时有社会车辆通过。

  这时,隧道内出现危险的一幕:一辆兰博基尼轿车突然开始倒车,一辆红色的法拉利轿车则掉转车头,直接在隧道内逆行。

  接着,更让人心悸的一幕发生了:两辆车保持一倒车、一逆行状态行驶了约200米后,调整姿态,最终并排停在车道内。随后,两车同时出发并加速行驶,其中,兰博基尼车辆行驶在前。约13秒后,两辆车驶入到隧道的露天路段。当时,隧道外正下着雨,两辆车出隧道后相继失控并发生了事故。在兰博基尼轿车上,除了驾驶人唐某,还有坐在副驾驶座的徐某。

  这就是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北京“大屯飙车案”。

  根据相关部门鉴定,唐某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79公里,于某驾驶的法拉利轿车最高速度也超过每小时165公里。

  在5月21日的庭审现场,唐某和于某均表示,他们知晓当时该路段的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

  唐某和于某说,事故发生后,两人经过商议由于某拨打122电话报警。随后,两人在原地等待交通民警的处理。次日,民警电话通知两人到交通队,于某主动到案。唐某手机关机,他给徐某送钱时,在医院碰到民警被传唤归案。

  车辆失控事故造成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我错了。因为我的过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也给家人和朋友带来极大伤害,今后我一定知法守法,绝不再犯。”在最后陈述阶段,唐某和于某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刻的悔意,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也均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定,唐某和于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属于情节恶劣。两人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于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唐某属于传唤到案,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也能供认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唐某和于某的涉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拘役5个月,罚金1万元;于某拘役4个月,罚金8000元。

  在一般人看来,飙车是一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法院为何没有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大屯飙车案”的两名被告人定罪量刑?

  “大屯飙车案”主审法官刘砺兵的依据是:危险驾驶罪是刑罚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依照该条款,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且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大屯飙车案”的两被告人在城市道路采取超速驾驶的方法,主观上具有刻意追求超越对方的意图,为显示车技、比拼车辆性能而驾驶机动车相互竞赛、追赶,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已经符合了“情节恶劣”的条件,但还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特定的损害后果,因此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相比较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客观上要求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具体和现实的危险。在“大屯飙车案”中,两名被告人都有驾驶执照,具备一定驾驶技能,也没有饮酒、吸毒等行为,其事发地点和时间选择了该路段车流较少的时,因此两人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不存在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客观上,两辆车竞速过程中,没有其他车辆通过,围观人员也都聚集在隧道中间,与肇事现场有一定距离,最后结果也只导致车上一人轻伤。因此,两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谁在飙车

  类似的飙车案,在各地都有发生。

  2014年5月26日21时50分许,在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内环路,付某驾驶京N369K5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与侯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年仅17岁的侯某当场死亡。

  据郑州市交巡警六大队统计,郑州市因飙车已致3人死亡、65人受伤,事故达189起。

  民警说,针对飙车的报警次数周一最少,一般为10至15起;周五、周六较多,一般为30多起。报警最多的一天达50多起。

  为了处理飙车报警,交巡警们忙得焦头烂额,但是经常一无所获。

  一到晚上,交巡警六大队的重头戏就是东区市民对飙车党的举报,警方一趟趟跑过去,可警车到了,飙车的人早已不见踪影。

  这些飙车党不但漠视交通法规,对警察的态度也甚是嚣张。

  郑州警方曾接到报警称,有人在东区飙车。民警赶到现场后,只见一辆跑车在路上飞奔。让民警诧异的是,驾车人非但没有畏惧之心,他们看到警察后,竟挑衅地冲警察大喊:“我在飙车,来追我呀,来追我呀!”

  对这样嚣张、挑衅的行为,警方有时很无奈——这些参与飙车的车辆,要么是高档跑车,要么是改装后动力强劲的汽车,以目前交巡警使用的车辆,无论在性能还是在速度上,根本不是这些飙车族的对手。即便可以追上,民警也不敢贸然猛追,更不能突然前方拦截,因为飙车党的车速都很快,这样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也曾有“飙车党”被民警抓获,但一查,这些“车手”大多年龄不满18周岁或是在校学生,民警只能对其进行200元至500元的罚款,然后放行。

  在各地出现的飙车案中,飙车参与者的年龄惊人雷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大屯飙车案”前,已经审理了危险驾驶罪案件700余件。法官发现,在这些案件的被告人中,男性占有绝大多数,比例约达98%,其中20岁至30岁的年轻人占到了四成。

  在北京“大屯飙车案”一审开庭前,有媒体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警方查处了一起涉及38辆豪车的地下飙车团伙,同时抓捕40余名参与飙车的人员。

  乌市民警介绍,参与飙车的以85后和90后年轻人为主,其中还有3名女性。

  有媒体曾总结过“飙车族”的身份特征:

  一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飙车族”基本由18岁到30岁的年轻人组成,“整天玩命的都是20岁到23岁的”。

  二是有过国外生活经历的小“海归”。他们在国外生活期间,习惯了国外的夜生活,并或多或少地参与过国外的地下赌车或者飙车活动,希望回国后继续追求这种刺激。

  三是衣食无忧者。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有一定背景,一旦被抓多少能有点路子”。他们家中至少有两辆车以上,平时驾驶的车和玩的车不一样,用来改装的车基本不上路。这些人中包括汽车改装店老板及合伙人、私企老板或年轻白领、旺族的富家子弟甚至还有演艺和体育圈小有名气的明星。

  四是爱车一族。一开始,很多人进入这个圈子并非希望加入飙车的行列,而是爱车且希望张扬个性,在偶然的机会中看到了别人的车与众不同,就此互相交流心得而认识。

  病态心理

  北京“大屯飙车案”庭审现场,当被问及当时这样做的目的时,唐某和徐某的回答如出一辙:“想比一下速度。”

  速度,似乎是“飙车党”的“追求”。

  2012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曾发生一起“湘江大道飙车事件”。在11名参与非法飙车的“车手”中,有3人是长沙一家美容美发机构的理发学徒。

  “白天上班,晚上泡吧的日子烦透了。”车手阿文说,受不了生活的平淡无趣,他一直想给自己找点刺激。被朋友带出去飙了几次车后,他开始对摩托车产生兴趣。2012年6月中旬,阿文在网上订购了1辆越野摩托车,花了5500元。

  由于摩托车是从网店购买的,车辆无法上牌。担心被交警查扣,阿文等3人一般会在晚上10点左右出门。这个时候,正是长沙“飙车党”活跃的时段。如果路上被人超车,阿文会毫不犹豫铆足油门追上去,“那种飞一般的感觉和正常行车完全是两码事”。

  这种感觉正是阿文他们选择飙车的原因——阿文他们说,车子一开起来,危险不危险都抛在了脑后,那时候人就感觉不到自己的存在了。“不玩车的人没法理解那种感觉”。

  对于这种“没法理解的感觉”,有专家认为,在生和死交接的地方,可以体验一种死亡的恐惧。当人战胜这种恐惧的时候,心理的确得到了一种很大的满足。另外,在这种过程中,不仅给自己刺激,而且车辆经改装后发出的声音,包括速度,也同样会给周围的人带来很大的刺激,所以在这样的一种相互刺激当中,飙车族得到了一种病态的心理满足。这种病态心理,说白了就是和毒瘾、网瘾的心理需求一样。

  也有学者从心理学的视角剖析飙车行为:

  青少年在生活、学习方面会感到一些压抑,这些压抑的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具有破坏作用,飙车成为最好的释放途径之一。

  当然,也有一些人为了所谓的“实现自我”而飙车——从飙车的人群来看,很多都是富家子弟和狂热的飙车迷。他们热爱挑战,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通过实现自我价值,达到一种炫酷和被人羡慕的满足感。而飙车能够获得这种满足感。

  另一个心理动因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诱因相似——模仿。如今,荧屏上不乏类似《头文字D》等影视作品,其中的炫酷感官成为一些年轻人模仿的对象。

  河北省保定市警方在2012年曾查处过几起飙车案。

  当时仅18岁的小浩因飙车被交警抓获。小浩说,他的两个初中同学都买了摩托车,又花几百块元改装了排气筒,开起来轰轰响,显得很酷。

  “很刺激,白天没劲,外边都是人。晚上就我们几个,想怎么玩就怎么玩。”小浩说,在几个同学中,他的技术最好,油都不用自己加。“我们比赛,谁输了就给赢的一方加油。有时候要是有女同学跟着,赢了就更有面子了”。

  如何“减速”

  在众多飙车案中,最为典型的当属杭州胡斌飙车案。

  2009年5月7日晚,胡斌驾驶一辆改装后的三菱轿车,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违法飙车,撞飞了经由人行道横穿马路的大学生谭卓,导致谭卓当场死亡。

  警方当时调查认定,胡斌承担全部责任。最终,胡斌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当年,胡斌案曾引发社会热议。不过,既往的讨论声刚刚停歇,胡斌再度因驾车闯入公众视野。

  2014年5月2日22时30分,一辆宝马轿车在杭州市龙井路由西向东下山方向的革命烈士纪念馆附近路边发生侧翻。

  经查,侧翻车辆的驾驶员姓胡,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件状态均正常。警方对当事人作了酒精检查,未发现酒驾嫌疑。随后,这起事故被警方按简易程序处理。

  很快,胡某的身份被查清,他就是“杭州人都很熟悉的胡斌”。

  据媒体报道,杭州当地一些车友会的内部消息称,在事故发生时,胡斌“在龙井路上体验过弯的感觉,一不小心失了手,车就翻掉了”。

  因飙车致人死亡入狱服刑,出狱后又接着“体验过弯的感觉”。对车手胡斌来说,不知他是否思考过生命和法律。

  在一些“飙车党”看来,他们追求的是速度和激情,却不知,当他们狠踩油门时,是以狂飙的速度将自己推上被告人的席位,将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推向终点。

  有人将“飙车党”嚣张的原因归结于法律威慑不够。这种观点认为,严刑峻法必然会震慑“飙车党”。然而,法律是社会规则的底线,仅用底线去约束、震慑一种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是真正的不足。

  对于飙车行为,法律是最后一个手段。让飙车的速度降下来,需要社会各方从“飙车党”的心理动因出发,从价值体系、社会道德、人文素养等多方面入手,剔除追求刺激、漠视生命,罔顾法律、无视规则的因子。(本报记者余飞)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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