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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两年多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936人

2015年06月09日 14:1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调查原因:2013年以来,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847件936人。

  调查发现: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行政审批多个环节,其中隐藏的职务犯罪风险点也较多,项目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工程项目的经办人、监督管理者等是职务犯罪多发、易发岗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了该省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2013年以来,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847件936人,分别占同期立案总数的22.6%和20.8%。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金连山说,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主体多元、环节繁多、管理多头、资金密集、利益重大,廉政风险和安全风险高度集中,职务犯罪仍然高发易发。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存在权钱交易突出、窝案串案多、涉案领导干部多、涉案环节多、涉案金额大等主要特点,需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预防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检察机关对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多发

  浙江省检察院预防处处长张友宝说,在涉案的936人中,受贿、行贿、贪污等贿赂类犯罪案件占比达到82%,是工程建设领域涉嫌主要罪名,其中,大案要案多与窝案串案多,全省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5万元以上贪污贿赂大案714件,大案比例高达92.4%;查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30人,厅级干部11人,要案比例为13.9%。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新因受贿1.24亿元,贪污1053万余元,成为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重大腐败案件之一。张新最终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友宝说,工程建设项目多头行贿、多头受贿特征明显,个别工程、个别系统甚至形成了腐败潜规则,往往查一个带一串挖一窝,呈现群体性腐败、塌方式腐败,窝案串案比例超过60%。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杭州师范大学原副校长谢大伟、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郦华才、树人大学执行校长郑吉昌等高校工程建设领域窝串案17件19人;宁波市江北区查办的城市建筑渣土、泥浆处置领域职务犯罪窝窜案27件41人,涉及城管、海事、航道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理公司等多个部门企业。

  案发岗位案发行业集中

  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行政审批多个环节,其中隐藏的职务犯罪风险点也较多。在浙江,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质量管理、资金使用是发案最多的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发案数为447件,占比52%,相应的,项目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工程项目的经办人、监督管理者等是职务犯罪多发、易发岗位。

  从行业系统看,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发生往往与政府投资方向密切相关,新区建设、市政工程、水利、环保、交通等近年来投入大、周期长的行业系统发案相对较多,呈现出工程投入多、发案概率高的特征。在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典型案例就包括:湖州市查办的湖州水利工程建设领域19件22人窝串案;绍兴市两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4件15人;台州各类工程指挥部被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66件68人等。

  张友宝分析说,从近两年查办的案件看,工程建设领域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项目审批环节主要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吃拿卡要问题;工程招投标、发包环节主要存在拔高资质“门槛”,放纵围标串标、拆分工程总量、滥用邀请招标问题;工程变更、监管、验收环节主要存在增加工程总量、随意变更合同、提高工程验收等级、玩忽职守放松监管等问题;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环节主要存在指定推荐采购商、违规拨付工程资金、吃拿卡要问题;土地拆迁、国有资产处置环节主要存在随意变更补偿标准、评估造假、任意处置国有资产等问题。

  作案手段趋智能隐蔽化

  近年来,随着查办力度不断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变化,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化趋势明显,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发现和查处的难度加大。

  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在贿赂犯罪中,贿赂手段除了节日“感情投资”,直接收送现金、卡、券等传统方式外,还出现了不少隐蔽性更强、智能化更高的新型犯罪。

  具体而言,有的通过入股、合作投资、代为理财等貌似合法的经济行为来掩盖犯罪事实;有的通过特定关系人等第三人出面以各种名义迂回收受贿赂;有的收受他人房产、汽车等物品后不变更登记,却长期占有使用权;有的以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模式进行利益输送;有的在案发前千方百计毁灭罪证、在案发后内外勾结订立攻守同盟、伪造“借款合同”等证据掩盖受贿事实等。

  在一起路桥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受贿窝串案中,某公路桥梁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工程师刘光胜,利用负责管理工程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接商负责人李某某等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47万元,主要犯罪手法是他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以“加班费”名义收受施工方贿赂,且监理方、施工方之间就此已达成默契。以“加班费”名义拿“第二份工资”成为一些地方的潜规则。

  犯罪后果损失大隐患多

  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往往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这使得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带来的后果尤其突出,不仅仅是干部下马,还干扰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留下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嘉善县原副县长黄晓明在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对象错误、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情况下,收受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贿赂,不认真履行审批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直接损失1345万余元。

  在临安市发改局原副局长刘万忠受贿、滥用职权案中,刘万忠在兼任临安市粮食中心库迁建项目筹建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收受行贿人周某某等人送予的3万元贿赂后,为不具备相关工程资质的周某某、雷某某等人牵线搭桥承接工程。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刘万忠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该工程最终未能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后为弥补该工程质量缺陷,刘万忠擅自决定对该工程造价追加100余万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

  不仅如此,该工程暴露出的问题,还引起了临安市粮食中心库建造地村民多次到省、市多部门大规模信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办案检察官表示,这一案例说明,羊毛出在羊身上,行贿人不是慈善家,行贿人所送的钱财也不是凭空产生的,他们或克扣、或增加工程建设款项以获取利润,这必然带来经济损失,产生工程安全隐患。记者王春 通讯员范跃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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