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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强裁中金再生公司系列案企业破产重整

2015年06月18日 21: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广州6月18日电 (蔡敏婕 杨晓梅 马英)广州中级法院18日通报称,已采取强裁方式批准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和广州亚铜金属有限公司案件企业破产重整。这是香港注册上市“中金再生”有限公司系列重整案在内地率先审结的案件。

  广州亚钢、广州亚铜主营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也是香港注册上市的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第四级子公司。

  2013年7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颁布对“中金再生”的临时清盘令。同年8月,广州亚钢、广州亚铜两公司均停止清还公司债务,引发两公司债权人的恐慌,部分债权人诉诸法院,对广州亚钢、广州亚铜两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导致两公司出现工人停工等危机。

  由于两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高达229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包含巨额金融债权。为了避免两公司经营崩溃、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广州多家银行债权人联合组成“银团”协调统一主张债权,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广州亚钢、广州亚铜两公司进行重整。

  2014年2月,广州中院分别裁定受理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破产重整两案,并在同年的7月,由新的投资者分别收购两公司的股权、留用企业原有的全部员工、承担两公司的债务等。经申请,广州中院于2015年2月裁定批准两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截至2015年4月,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经裁定确认的债权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部清偿完毕。

  目前,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在重组方控股公司后,依照《重整计划》确定的经营方案,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实现重生。在此同时,中金再生系列部分子公司的重整案也相继在天津、无锡、中山等地法院立案受理。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介绍称,广州亚铜、广州亚钢属于“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中最为重要的两件,本两案涉及香港、内地不同法律体系的理解与适用。广州亚铜、广州亚钢作为“中金再生”的第四级子公司,其破产重整程序能否顺利推进,与临时清盘人的态度息息相关。而临时清盘人属于香港法律制度中的概念,内地的法律并未对临时清盘人的法律地位作出界定,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时准确把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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