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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打拐要靠多线并进 并非提高刑罚最有效

2015年06月19日 07:0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6月17日,很多人的微博、微信朋友圈被同一条内容刷屏:“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6月18日,网络上又掀起了“我为什么不同意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大讨论。

  面对激烈的情绪漩涡,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线民警、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他们认为,打击拐卖儿童要靠多线并进,并不是“提高刑罚最有效”。

  “也许网友不知道,人贩子在我国是可判死刑的”

  从2011年春节“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的网络活动以来,拐卖儿童问题就开始走入互联网时代的聚光灯下。今年以来,两部打拐主题电影《亲爱的》、《失孤》的上映,让这一犯罪更加受到谴责。

  从6月17日至今,诸多粉丝过千万人的名人微博都转发了这一内容:“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建议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抓住就毙!被拐卖的孩子一辈子都没机会从头再来,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政法干警、法学家表示,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回避死刑、重刑。

  “也许很多网友至今不知道,人贩子在我国,是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网名为“小女警并菲暧昧”的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员呼吁大家“冷静看待”。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副处长郑艳介绍,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情形,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从规定上看,该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上,最高为死刑,相比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是比较重的,可见该罪的立法精神是从严打击,并且根据犯罪情节、危害结果,进行了量刑上的区分。”郑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也规定,此类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明确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因拐卖儿童而被判死刑的案例不在少数。如在公安部打拐办直接指挥下,广西、福建公安机关查明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流窜作案34起,从广西拐卖儿童34人卖往福建。今年年初,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再如2004年7月至2010年5月,韦志斌等人在贵阳拐骗婴幼儿多人。作案过程中,韦志斌为达到拐卖幼儿邓某的目的,还将邓某之母杀死。据《贵州都市报》报道,2013年7月24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韦志斌拐卖儿童罪、故意杀人罪一案,根据最高法院院长关于死刑执行命令,依法将罪犯韦志斌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小女警并菲暧昧”是安徽省霍邱县打拐专项行动组的成员。“在我国,只要是挂上‘专项行动’的牌子,往往意味着从重、从严、从快处罚。从我入警至今,这块牌子一直没摘过。”

  实际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刑率,远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均值(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记者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全国各级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以上。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也达到56.59%。

  “小女警并菲暧昧”用自己的工作经历说明:“2011年,我单位办理一起涉拐案件,由于涉拐儿童人数较多,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刑罚已执行。2012年办理的拐卖越南籍妇女案件,主犯和某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拐卖儿童问题不是“重刑主义”就能解决的

  在舆情扩大过程中,这一转发行动也被怀疑有“营销”性质。6月18日,某婚恋网站承认系员工营销行为,但滔滔议论并未就此“偃旗息鼓”。

  为什么网民继续集体呼吁降低门槛,对拐卖儿童犯罪者更多适用极刑?

  一名80后母亲“爱心妈妈”说:“营销者想赚钱就赚钱吧,大众的心声需要有渠道来表述。我的朋友圈里,所有支持者都是自己打字配图片发的。拐卖儿童对社会的危害甚至超过贩毒,说家破人亡也不为过。如此泯灭人性的犯罪,为何屡禁不止?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使犯罪分子觉得有机可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全社会呼吁严厉“打拐”的愤慨心情是一致的,但“要将所有参与拐卖儿童的人都判处死刑,是不太现实的”。“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是刑法中的重罪,但它们同样也是根据相应情节,进行不同的量刑,不是一概判处死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研究员屈学武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是拐卖,就判死刑,不符合刑法的两条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就是看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要根据责任和罪刑轻重、人身危险性大小来判刑。

  郑艳也表示,任何一个罪名都不会只规定一种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结果都要区别对待。“如拐卖一个或三个儿童、被拐儿童是否被找到等,被判处的刑罚显然应当不同,这也是我国刑法对该罪名区分不同刑罚档的原因。”

  屈学武特别强调,拐卖儿童问题不是“重刑主义”就能解决的。

  “在香港,贪污罪没有死刑的设计,但香港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地区之一。因此,刑罚不是万能的。”

  “小女警并菲暧昧”也举出了两种可能性:“如果贩卖儿童就定罪死刑,一方面将大幅推高拐卖儿童的‘利润’,如同贩毒一样,就可能引诱更多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也很容易导致犯罪分子破罐子破摔,一旦发现苗头不对,就会抱着‘反正都是死刑’的心理,不惜一切毁尸灭迹。”

  “两者的结果都是儿童的生存环境更为恶劣,犯罪行为更加猖獗。”这名女警说。

  屈学武表示,震慑、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职能,不能全交给刑法这样的“事后法”。“不仅需要事后法,还需要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事前法,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方面多管齐下。”

  打击拐卖儿童,是否要“拐买同罪”?

  “被拐儿童的买家也该同罪、重判”,是不少网友的呼吁。那么,究竟该不该“拐买同罪”?

  屈学武说,依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买方”的量刑,应视情节区别对待:“如果他事先和人贩子达成合意,就构成共同拐卖妇女儿童罪。否则,他并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二百四十一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不一样,当然量刑不一样。”

  郑艳介绍,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亦明确规定构成犯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主要是考虑到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同时,要综合考虑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

  她说:“一些收买儿童的家庭确实因为无法生育,又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收养儿童,从而买卖儿童,对他们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也规定,收养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郑艳分析:“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这样的规定是有利于被拐妇女、儿童的顺利解救,也是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的。”

  对这一条被质疑“过轻”的法律条款,佟丽华表示,正在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得到了体现。“对买被拐孩子的行为,无论是什么情况,首先确认为犯罪,然后根据情节,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认为,买方应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收买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

  专家学者也表示,近年来,我国打击拐卖儿童的行动力度在不断增强。

  “小女警并菲暧昧”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每年录入协同办案系统里的涉拐案件,大约在80起左右,按要求必须立为刑事案件,同时录入重大刑事案件系统。对于辖区来历不明儿童的摸排,各个派出所都有硬指标,要按季度通报,纳入全年绩效考核。”

  “从全国的角度看,在过去五年,我国的打拐工作成效十分明显。”佟丽华说。

  他举例说,在2010年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之后,国家已有不少“建章立制”之举。

  “目前有两项制度最为有效:一项是向公安机关报告丢失孩子之后,公安机关应该按刑事案件迅速立案并进行侦查,这种力度对及时解救儿童是非常有效的。另一项是全国建立了打拐DNA的数据库。所找到的失踪的孩子、来路不明的孩子的DNA都输入了数据库,这也是非常有效的做法。”佟丽华说。(记者 庄庆鸿 实习生 王书画 张童)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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