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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推企业民主管理 “三法合一”保职工民主权利

2015年07月22日 09:1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今天提交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这部新的综合性的企业民主管理地方性法规有望成为河北企业职工在新形势下依法参与经营管理、实施群众监督的有力保障。

  “草案针对河北省现行企业民主管理法规比较原则和零散,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作出了解答。”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介绍,制定这一法规对于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整合相关法规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基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直接实践。

  当前,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并非无法可依。河北省这方面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有三部,分别是《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市场主体和用工形式发生重大变化,这三部诞生已久的法规开始出现诸多问题。

  “现行三部法规中的一些规定适用于公有制企业,非公企业可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当前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形势。”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边黎明说,相关法规制定时,产权单一的国有企业是市场主体,用工形式也比较单一,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实际。

  边黎明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总结三部法规施行以来的经验,适应新形势需要,对这三部法规进行整合修订,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企业民主管理办法势在必行。条例通过后,上述三部法规将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参照条例规定

  自条例列入2015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和河北省总工会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起草组,开展调研起草。

  今年2月以来,起草组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意见,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至河北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全省11个设区的市和两个省直管县,委托各市总工会征求了120家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共征集到近百条意见和建议。经过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大部分被采纳。今年3月24日,草案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经过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的文稿。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袁刚介绍,草案在初审时名为《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将事业单位纳入规范范围,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从事公益服务、生产经管类的事业单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事业单位与企业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且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不宜与企业一并进行规范。据此,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名称修改为《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并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

  同时,草案明确,集团企业和小微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

  细化权责优化代表结构

  尽管草案是在原有三部法规的基础上修订的,但并非将原有法规条文简单堆砌,而是对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内容重新规范调整。提交二次审议的草案共七章56条,对企业民主管理职权、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管理程序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对企业民主管理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依法有组织地参与经营管理,实施群众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有序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的活动。

  同时,草案规定,企业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职工在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方面,草案对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联席会议、职代会会议效力、职工代表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对重大事项的界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结合本企业实际作出决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发挥好各方面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草案明确,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和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增加劳务派遣用工代表和农民工代表,使职工代表结构更为合理。

  此外,草案还对政府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并列出具体罚则。其中明确,职工因履行职责而遭遇打击报复,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依法加付赔偿金。□见习记者周宵鹏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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