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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检察官与律师不再对立

2015年08月17日 09:1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我是上虞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你代理的程某故意伤害案今天已移送法院”,收到这条短信让浙江省绍兴市的潘律师有些感动,他没想到检察官这样主动。

  长期以来,阅卷难、会见难、沟通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律师行业,如今这些“老大难”问题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律师会见、阅卷、提出意见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1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接收辩护律师侦查期间会见申请2266次、阅卷申请109329次、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证据材料申请580次、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等申请1983次,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情形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465件,各项保障工作得到执业律师充分肯定。

  检察官与律师究竟是什么关系?“对手”,很多人脱口而出。由于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差异,检察官与律师往往被视为对立的双方。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律师总是跟我们作对”“律师碍手碍脚”的老观念已经改变,检察官与律师正从对立走向对话。

  阅卷一张光盘全部搞定

  “过去阅卷是件头疼的事,有些疑难复杂案件材料一大摞,打印起来费时费力。有些地方阅卷只能拍照,拍得不清楚还要二次阅卷”,绍兴律师季慧娈说,现在一张光盘全部搞定,大大减少了工作量。

  在浙江,律师阅卷难、等待时间长、阅卷过程慢已经成为“老黄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阅卷零等待”承诺,只要律师三证齐备(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和律所证明),不管是否预约过,一律立即安排阅卷。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将卷宗全部扫描成电子版,律师只需带个U盘,就能将卷宗拷贝走,前后用不了10分钟。“最初,我们也担心把电子卷宗交给律师,案件信息是不是容易外泄”,海珠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曲学智说,后来我们认识到,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并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旧的司法理念确实需要转变了。

  思想转变了,服务才能跟上。江苏省检察机关除开通电话、网络、微信、QQ等多形式预约外,还提供了打印、复印、扫描、光盘刻录、电子卷宗拷贝等多种形式方便律师阅卷。

  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转变原来自侦、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多头接待律师的模式,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对外接待。各级检察院都建立了案件管理大厅或检务大厅,设立律师接待岗,安排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做到专岗专人,对律师咨询、阅卷、会见、变更强制措施、听取意见等申请事项进行统一管理、答复。律师再也不用考虑案件处于哪一个诉讼阶段,也不用考虑办案人员是谁,直接带着相关资格材料去案管大厅办理,真正实现“行使权利找案管”。

  解决自侦案件会见难题

  “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比较困难。我代理过的一起徇私枉法案件,半年都见不到当事人”。广东省深圳市刑事辩护律师刘辉说出了很多同行的心声。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等3类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经侦查机关许可。因为各地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具体界定存在差异,律师申请会见往往被拒之门外。

  7月2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只有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案件,且具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多次受贿,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贿赂犯罪的,涉嫌贿赂犯罪同时还涉嫌渎职犯罪3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认定情节恶劣。

  今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试行),列举了16条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将经许可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限定为: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恶劣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3类,并对“犯罪数额”“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做了详细解释。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正当合法的执业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院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许可律师会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检察官律师面对面交流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实现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过去,为了防止私下吃请或“勾兑”案件等,律师在庭审前很难见到公诉人,阻碍了律师庭前和公诉人就案情进行正常交流。

  今年4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规定》,要求承办人在办案期间要主动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检察官和律师既是对手又是合作者,说是对手,是因为检律双方在诉讼中各负其责,在维护公平正义中体现互补性,多听对手意见、建议,有益于办案合理。说是合作者,是因为双方追求的是同一个目标,那就是公平正义”。大兴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永华认为,双方表面上的对立,蕴含的却是统一。

  堵掉后门,打开大门,封住边门。目前,广州市检察机关已建成律师接待室26间。与之配套的《广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工作规定(试行)》,从依法保障的角度明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意见的权利,并对如何听取意见进行了全面规范。 

  广州市检察院一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有了这些措施,我们会更加用心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从而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据介绍,广州市检察院专门建立追责机制,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 □ 记者  刘子阳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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