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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被违规撤销 官方称“院长”本人举报自己

2015年08月20日 03:41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

近日,网友宁伯万在国内某知名论坛发帖爆料称,2008年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卫生局违规下文撤销大井镇卫生院黄梨树分院,造成其债台高筑、身心受损。

  2009年,会泽县政府行政复议撤销“县卫生局撤销黄梨树分院”决定,但因宁伯万本人无法提供校验申请材料,县卫生局注销了黄梨树分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会泽大井镇黄梨树寸去趟省府(昆明),来回各样开支要卖头过年猪才处理的好!”尽管如此,此后的七年间,宁伯万还是辗转奔走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申诉上访。

  本月18日,会泽县卫生局回应称,2008年下文撤销黄梨树分院是因宁伯万本人向云南省卫生厅举报黄梨树分院非法行医,会泽县卫生局查实后依法撤销该院。因宁伯万本人仍无法提供相关校验申请材料,县卫生局于2015年7月29日注销了黄梨树分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月19日,云南网记者致电宁伯万核实,至今他本人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一个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如何“独资创办”乡镇卫生院分院并担任“院长”?办院而又被撤销,七年申诉举报之路,他奔走呼号还是无果而终。

  随着记者调查了解的深入,一个乡镇卫生院“院长”和他的“江湖”逐渐明朗起来。

【“院长”宁伯万七年间遍及省、市、县三级的申诉上访】

  2002年1月,经会泽县卫生局、大井镇人民政府同意,宁伯万投资组建大井镇黄梨树村卫生所;

  2003年9月,“大井镇黄梨树村卫生所”变更为“大井镇卫生院第一门诊部”,由镇卫生院直管;

  2006年4月21日,会泽县卫生局批准“大井镇卫生院第一门诊部”变更为“大井镇卫生院黄梨树分院”,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8年4月22日,曲靖市卫生局调查组到大井镇卫生院黄梨树分院调查,黄梨树分院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执业医生资格证书,现场仅1人持《乡村医生资格》从事医疗执业;

  2008年5月16日,会泽县卫生局下文撤销黄梨树分院;

  2009年5月13日,会泽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会泽县卫生局《关于撤销大井镇卫生院黄梨树分院的决定》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予以撤销;

  2009年5月22日,宁伯万携妻李桂芬至会泽县卫生局上访;

  2014年11月25日,宁伯万向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申诉书》;

  2014年12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转送《申诉书》至曲靖市政府处理;

  2015年5月4日,会泽县政府向曲靖市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2015年5月14日,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下发书面通知宁伯万:接到通知30日内向会泽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校验申请;

  至今,会泽县卫生局未通过黄梨树分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以上是云南网记者根据宁伯万提供的申诉材料梳理出来的主要时间点的主要事件。

  2008年会泽县卫生局撤销黄梨树分院至今6年多以来,宁伯万遍及省、市、县三级政府的申诉终无成果。他认为,由于会泽县政府、会泽县卫生局的“胡乱”行政行为,他巨额投资建设的黄梨树分院的房屋及医疗设备闲置6年多时间,导致他债台高筑、身心长时间遭受着严重的损害。他希望相关部门彻查此案,重启黄梨树分院,并赔偿6年多以来给他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院长”还是“幕后院长”:宁伯万与黄梨树分院是何关系?】

  据网贴中的宣传资料显示,2003年宁伯万“独资创办”大井镇卫生院第一门诊部,黄梨树分院也是他本人作为负责人(院长)于2006年“独资创办”。

  对此,会泽县卫生局回应称,大井卫生院于2006年3月6日申请在大井镇黄梨树村成立大井卫生院黄梨树分院,向卫生局提供的主要负责人为宁伯万,经过审核,卫生局认为宁伯万不具备担任黄梨树分院负责人资格。

  随后,大井卫生院又向会泽县卫生局提供了罗全锐的医师资格证书。2006年3月28日,原会泽县卫生监督大队向会泽县卫生局提交了初步审查意见,2006年4月21日,卫生局以(会卫复〔2006〕2号)文件向大井卫生院做出批复,同意大井卫生院在黄梨树设置分院,法定代表人为陈波,主要负责人为罗全锐,与宁伯万无任何关系。

  【会泽县卫生局滥施行政权?因时任贪官服刑期满等原因不予立案】

  为何大井镇卫生院黄梨分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面的主要负责人为宁伯万?会泽县卫生局经过调查落实后回应称,原会泽县卫生局局长解志刚、原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大队长刘松年,在此二人的授意下,在卫生局同意设置批准书下达前,卫生监督大队的制证人员在2006年3月7日向宁伯万签发了大井卫生院黄梨树分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载明的主要负责人为宁伯万,与卫生局2006年4月21日下达的医疗机构同意设置批准书上载明的主要负责人不符,属严重违规行为。2007年也就是解志刚、刘松年二人操作通过了该证的校验。

  宁伯万控告县卫生局滥施行政权,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半年的调查,2013年4月26日曲靖市市检察院一行到会泽,与曲靖市卫生监督局、会泽县政府李副县长、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相关领导干部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结论及处理意见为:“大井卫生院黄梨分院租用的宁伯万投资建盖的房屋和医疗设备,是2002年1月宁伯万与大井卫生院签订组建黄梨村卫生所的协议后就建盖和购买的。黄梨分院成立后,房屋和医疗设备等是由大井卫生院租用并按月核算支付租金。

  “大井卫生院与宁伯万产生纠纷后,房屋和医疗设备是由宁伯万个人使用,所有权也未发生转移,无法认定损失后果。因此,宁伯万与大井卫生院之间的纠纷,宁伯万是否存在损失与解志刚、刘松年二人在批复成立、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证照校验过程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因解志刚、刘松年二人在2008年因犯受贿罪已被法院判处刑罚,现服刑期满已不在会泽县卫生局从事卫生行政执法工作。鉴于以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检察院决定对解志刚、刘松年存在的滥用职权行为不予立案。”

【2008年县卫生局为何撤销黄梨树分院?因宁伯万本人举报自己】

  据会泽县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会泽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发现黄梨树分院的主要负责人宁伯万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医疗机构负责人资格,故不予通过校验。

  另外,从2007年1月起,大井镇卫生院已停止向黄梨树分院派医生上班,分院由宁伯万单独执业,其间宁伯万本人向云南省卫生厅举报黄梨树分院非法行医,省卫生厅医政处交由曲靖市卫生局调查处理。

  “大井镇卫生院申请设置黄梨树分院后,我是作为投资者实际负责分院管理工作,分院医疗事务是由大井镇卫生院每月委派医务人员负责。这个月派一个姓李的医生来,下个月派个姓王的医生来,他们是实行轮岗制。”据宁伯万回忆道。

  “可能是镇卫生院觉得黄梨树分院申办时就存在弊端,2007年就不再往分院派医务人员坐诊。我认为镇卫生院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看病坐诊是人命关天的事情,多次协商无果我只能向云南省卫生厅举报大井镇卫生院非法行医。”

  2008年4月22日,曲靖市卫生局抽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对会泽黄梨树分院进行调查,认为黄梨树分院宁伯万本人属非法行医行为,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行医行为,并责成会泽县卫生局依法查处。

  会泽县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还介绍,由于宁伯万本人举报自己非法行医,县卫生局在对其进行处罚时,不但不配合,还邀约不明真相的人横加阻拦,态度十分恶劣,监督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难以保证。会泽县卫生局于2008年5月16日下文撤销了黄梨树分院。

【会泽县政府行政复议为何撤销“县卫生局撤销黄梨树分院”决定?】

  2009年,宁伯万又向会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卫生局决定,并赔偿180万元经济损失。会泽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会卫政发[2008]44号)文,即撤销会泽县卫生局《关于撤销大井卫生院黄梨树分院的决定》。

  云南网记者查阅2009年会泽县政府下发的《会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会政行复决字[2009]3号),该决定书明确指出县政府撤销卫生局决定的三重理由:

  其一,会泽县卫生局提供的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其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三十九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做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行政执法主体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效力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63号)“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在执法文书上注明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公章,并由执法人员署名,未按法定内容和上述规定填写,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执法文书一律无效。第四项对不持有合法证件的执法行为或有执法证件而不出示者,视为程序违法”的规定,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违法。

  同时,会泽县政府行政复议认为,宁伯万请求行政赔偿180万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之后宁伯万到会泽县卫生局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宁伯万本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校验申请材料,会泽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注销了大井卫生院黄梨树分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黄梨树分院为何至今无法通过校验?因宁伯万无法提供校验材料】

  2015年5月14日,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宁伯万本人下达了申诉案件处理告知书,告知宁伯万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会泽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校验申请。宁伯万于2015年6月12日到会泽县卫生局校验黄梨树分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会泽县卫生局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告知书要求,同意宁伯万再次进行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的规定,会泽县卫生局要求宁伯万提供相应的校验申请材料,但宁伯万只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供其它校验申请材料,会泽县卫生局当场向宁伯万下达了材料补正通知书。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在20日之内补办校验申请手续。但宁伯万在限期届满后仍未能补正其校验申请手续,会泽县卫生局于2015年7月29日注销了黄梨树分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会泽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及会泽电视台进行了公示。(记者 黎鸿凯)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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