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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长司机串通情妇 为单位买楼受贿500万

2015年09月08日 08:52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 

  核心提示丨王广江利用给省烟草局局长当司机的身份,在得知省烟草局购买新办公楼的计划后,积极与陈某谋划为房产商销售楼盘并从中牟利,最终致省烟草局以2.8亿余元价格从某置业公司购得办公楼。而司机王广江等3人则从中获得500万元好处费。9月7日,在郑州中院网上总结公布的23个参考性案例中,被告人王广江3人受贿案,被省高院当做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参考案例,已成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范例。

  案件回顾

  利用局长关系,司机串通情妇为单位买办公楼

  1998年至2010年十余年间,被告人王广江任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某的司机,二人工作、生活中交往密切。2007年下半年,王广江得知河南省烟草局(以下简称省烟草局)计划在郑州市东区购买新办公楼,便将该信息告知情妇陈某,后陈某联系上在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祁某。3人约定,由祁某寻找合适的楼盘,王广江凭借是郑某某司机的身份进行关系协调,成交后让房地产公司给付1000万元好处费。

  王广江与陈某约定好处费二人按三七分成,祁某的好处费50万元由陈负责支付。之后,祁某与欲出售温哥华大厦的枫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华公司)商定,通过关系将温哥华大厦出售给省烟草局,而后枫华公司以签订奖励承诺书的形式,提供1000万元好处费,陈于2008年9月10日与枫华公司签订了该承诺书。

  王广江负责向郑某某推荐购买温哥华大厦。郑某某在其组织召开的局长经理办公会上,从备选的4个楼盘中,拍板决定购买温哥华大厦。

  法院判决

  牟取500万元好处费,3人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

  双方于2009年10月16日,签订购买综合经营业务用房房产意向书,总房价款为2.56亿元。后因房地产价格升降原因,枫华公司向祁某表示省烟草局应提高购价,祁某向王广江传达该信息。王广江遂向郑某某提出房价上涨的要求。后郑某某又组织会议决定,在原价格基础上以利息形式补偿枫华公司,后双方商定补偿2500万元利息,并于2010年9月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履行后,祁某向枫华公司索要1000万元好处费,枫华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先行支付给陈某500万元,陈分给王广江100万元,并为王广江偿还赌债21万元,支付17万元为王广江女儿购买轿车一辆;分给祁某20万元,并支付给祁某15万元用于购买轿车。

  一审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广江、陈某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0万元;3人上诉后,二审安阳中院最终驳回了3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郑州中院公布23个参考性案例,该案件“入选”以案说法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同案不同判”现象,这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为解决此问题,省高院公布了指导性案例,作为法官审理同类案例的依据。昨天上午,郑州中院总结公布的23个参考性案例中,被告人王广江3人受贿案,被省高院当做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参考案例,已成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范例。法官认为,被告人王广江是郑某某十多年的专职司机,二人在长期的工作、生活中形成了密切关系。王广江在得知省烟草局购买新办公楼的计划后,即积极与被告人陈某谋划为房产商销售楼盘从中牟利事宜。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陈某和祁某虽与郑某某没有密切关系,但二人是通过王广江与郑某某之间的密切关系,影响郑某某在购买办公楼时的决策,并向枫华公司索要巨额钱款。基于共同犯罪理论,其二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枫华公司在承诺给祁某、陈某等人1000万元巨额好处费的情况下向省烟草局售楼,主观上也已明知陈某等人系利用与省烟草局领导的密切关系促成楼盘的销售,也是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该案中,不能以枫华公司售楼获利的多与少去评价谋取利益的正当性问题。故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这一客观要件的规定。

  ◎名词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

  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便利条件,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产生实质非权力性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贿赂的行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其他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有密切关系,但与具有影响力的密切关系人熟悉并共谋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

  ◎相关链接

  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能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但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同类或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裁判文书可以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论述理由,但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裁判依据。 (记者 韩景玮)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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