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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寻狗被踢伤 伤人女子获刑10个月

2015年09月11日 10:5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高州一男子因怀疑同村人家中圈养的小狗是自家走失的小狗,与其发生争执并被踢伤。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庭审,并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唐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吴某新怀疑同村人吴某伟(被告人唐某华的家公)家中圈养的小狗是其走失的小狗,双方为此事发生争吵。事后吴某新又去踢吴某伟家的大门,要求对方将狗交还。唐某华见状,便去拉开吴某新,双方拉扯过程中吴某新跌倒,唐某华便用脚踢其身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新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华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唐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群众对狗等物品的权属发生争执,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确权,决不能采用暴力手段维权,否则害人害己。(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彭德劲 刘晓君)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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