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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称被灯砸到索赔1000亿 要交天价诉讼费

2015年09月23日 10:5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因为认为自己在某餐饮公司楼下被灯砸到,“凶手”是某省警车,年近70的老人刘某(化名)将餐饮公司和某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以名誉损失、荣誉损失等为由向两者索赔1000亿元。后经法院裁定,因为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法院不予受理此案。

  称被灯砸到索赔1000亿

  刘某称,2014年10月8日下午,在北京某餐饮公司楼下,她向一名小贩打听附近是否有公用电话,从楼上突然猛砸下一个带铁盖子罩的灯,从她的后脑、肩上猛滑下砸在抬起的右脚后跟上,顿时触电般麻木。当时她看到一辆飞驰而过的白色面包车,车上印有“公安”字样,车后边印有某省简称。她于是将餐饮公司和某省公安厅起诉到法院,向两者索赔名誉损失、荣誉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000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刘某虽经法院释明,仍坚持主张向餐饮公司和公安厅索赔1000亿元,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不属于法院管辖。对刘某的起诉,一审法院最终不予受理。

  刘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一审法院在收到刘某的诉状后,曾与刘某进行谈话,在释明无效后,也与刘某的亲属联系,试图让刘某家人共同劝说刘某。经法院查明,刘某还认为她在2014年5月乘坐列车时遭到旅游公司相关人员的侮辱、诽谤,并随后将某旅游公司等告到法院,索赔1500亿元。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刘某的起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说理部分欠妥,刘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关键点并不在于起诉所涉及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而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遭驳回

  对于不受理此案的原因,法官指出,从今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但是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无条件立案,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才能被法院受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该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4种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本案中,刘某并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佐证其起诉的事实存在,因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提天价索赔要交天价诉讼费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提起1000亿元的“天价诉讼”,因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她不用交纳诉讼费。但如果该案交纳诉讼费,一般人是不可能交得起的。

  根据相关规定,非财产案件中,侵害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因此,如损害赔偿达到千亿元,诉讼费就要交纳5亿元。(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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