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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责任制系列谈:关好监督制约审判权笼子

2015年09月24日 09: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司法责任制就是高悬于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堪称监督制约审判权的笼子。惟有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真正兑现司法公正的庄严承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笔者认为,司法责任制就是监督制约司法权的笼子,司法责任制的完善及推行就是要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将进一步倒逼司法人员恪守公正信条,不敢、不能和不愿司法乱作为和司法不作为,从制度层面遏制冤假错案和枉法裁判。

  冤假错案是司法之耻,冤假错案在近几年来屡有曝光,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审判权是一种直接影响司法案件结局和当事人、被告人命运的重要司法权力,必须把审判权关进司法责任制的制度笼子里。为此,必须厘定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彰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科学界定“审判责任”,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让司法人员的权力各就各位。《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明确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全程留痕。院庭长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减少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弊端。《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有权力就有责任,没有责任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任性。违法审判责任是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当然,对于司法人员既要严肃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也要理直气壮地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让法官履职无后顾之忧。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强调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及时依法惩治。

  司法责任制就是高悬于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堪称监督制约审判权的笼子。惟有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真正兑现司法公正的庄严承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刘武俊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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