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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管局因拒绝复印重要证据被告上法庭

2015年09月30日 11:17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 

  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市房管局提出复印材料申请,市房管局拒绝提供,惹来一场官司。昨日,省高院对外公布终审裁定,房地产公司提出需要复印的材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市房管局需在限定时日内,对房产公司提出查询、复制“中科大厦”房屋登记资料的申请作出答复。

  房产引发纠纷重要证据在市房管局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科新公司)因与甘肃中科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中科大厦”房产及该房产所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于2014年5月1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经该会立案受理。比科新公司认为“中科大厦”的商品房销售资料、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资料、已售房屋登记申请等资料系仲裁案件审理的重点事实之一,直接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合同利益的保护。于是,2014年11月14日比科新公司向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申请查询、复制相关资料,而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以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拒绝了其查询申请。随后,比科新公司又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19日两次通过邮寄方式向市房管局寄送了同样的查询申请材料,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均拒绝签收,由邮政部门退回比科新公司。比科新公司遂以市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威中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作为利害关系人和仲裁案件当事人的比科新公司,应当依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提供齐备的申请材料查询所需房屋登记资料信息。兰州市房管局以比科新公司提交的查询申请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未提供查询并口头予以答复,虽然在答复方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兰州市房管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比科新公司起诉兰州市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比科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裁定房管局在限期内作出答复

  宣判后,比科新公司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比科新公司向被上诉人兰州市房管局申请查询“中科大厦”房屋登记资料,该登记资料属于兰州市房管局在履行商品房买卖监管、权属登记等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对该信息的查询、复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本案中,兰州市房管局如认为比科新公司申请查询、复制“中科大厦”房屋登记资料不符合条件,应向其详细告知查询、复制该资料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并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市房管局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其在收到查询、复制申请时对上述具体问题向比科新公司作出了告知和说明,且对比科新公司在此后两次邮寄提交的查询、复制申请书拒绝签收,其行为不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据此,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责令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询、复制“中科大厦”房屋登记资料的申请作出答复。(记者许沛洁)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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