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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建立干预过问案件记录机制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2015年10月10日 13: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福州10月10日电 (林玲)10日,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福建法院将建立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这意味着领导干部在干预过问案件时将“全程留痕”,使“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等情况不再发生。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在实践中,内外部干预过问案件的现象确有发生,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充当诉讼掮客,在法定程序之外为当事人转递材料,引见办案法官,违规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等,导致“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制定下发了落实中央、中央政法委规定的两个实施办法。福建省法院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及时制定下发《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两个实施细则”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期盼,为福建省全省各级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实施细则”中,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列举了15项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私下会见办案人员、越权对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人为控制立案、结案,以及在保全、执行、鉴定、评估等过程提出具体要求等行为。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第二条更是明确了过问案件的涵义,即干预案件、违规打听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等,第十四条更是详细列举了六种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法院工作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当法院工作人员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受到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抱负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

  “目前一些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对全面记录工作存在畏难情绪,这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福建省法院纪检组组长姚卫国对记者表示,中央有关部门将就加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保护问题发布专门规定,有关保障机制将更加完备,为司法机关审判和执行人员拒绝干扰提供“防弹衣”、“保护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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