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看守所原所长帮在押人员假立功 获刑5年半
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原所长李广鸿一方面为在押人员制作“假立功”材料使其获轻判,另一方面收取10万多元后多次为在押犯人提供香烟、在日常改造中给予照顾,东窗事发后其以权谋私的行为被曝光。记者昨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被告人李广鸿犯帮助在押人员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为在押人员作“假立功”
根据今年4月3日禅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原任职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副所长的李广鸿帮助在押人员李某甲“立功”以减轻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据悉,李广鸿明知12监仓的在押人员李某乙已于2012年10月19日下午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后,利用管教在押人员的职务之便,于10月19日傍晚将李某乙从12监仓调入李某甲任仓管员的49监仓,以深挖扩线的名义,向李某甲泄露李某乙相关涉案情况,安排李某甲作“耳目”贴近李某乙以套取其更多的犯罪事实。
当李某甲称已套取出李某乙其他涉案情况后,被告人李广鸿随即给李某甲制作检举揭发笔录,并故意将该份笔录的制作时间倒签至2012年10月18日,制造李某乙全部涉案犯罪事实均是李某甲检举揭发的假象。
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根据高明区看守所提供的检举揭发笔录等材料出具了李某乙一案的破案回执等材料。之后在法院审理李某甲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案期间,李广鸿利用管教的身份单独找李某乙谈话及制作笔录,并要求李某乙将笔录时间倒签至2012年10月19日。
后李某甲因这两份倒签时间的笔录及破案回执等材料顺利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立功,从而被轻判。
非法收“好处费”10万多元
关于受贿方面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李广鸿利用其管教在押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欧某等人送的好处费共计108960元,并在日常改造等方面给在押人员提供关照及便利。
2009年12月开始,李广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为在押人员邓某甲、邓某乙长期提供香烟。2010年7月,二人刑满释放后送给李广鸿现金40000元。经计算,扣除其为邓某甲、邓某乙购买香烟的费用,李广鸿共收受二人好处费16960元。
2010年5月至2013年初,李广鸿受在押人员欧某亲友之请托,在欧某日常改造及申请假释过程中给予关照。其间,李广鸿先后收受欧某的朋友冯某甲送的现金2000元、欧某的妻子龙某送的现金70000元。在欧某假释释放后,李广鸿收受了欧某送的感谢费8000元。
此外,从2010年9月至2012年,李广鸿还收取多人钱财,并为在押人员日常改造过程中提供关照。
数罪并罚 终审获刑五年半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广鸿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李广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89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广鸿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记者刘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