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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市民追贼撞伤歹徒案 被告人终审获刑8个月

2015年10月20日 12:5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由见义勇为者急转直下变为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温演森驾车追贼致其受伤一案广受社会关注(详见《南方日报·惠州观察》2015年4月3日AII02版,2015年5月18日AII03版)。此前,案件经惠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判处被告人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八个月,一次性赔付6792.86元,温演森当场提出要上诉。日前,惠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7月7日,钟国新驾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张银丽来到惠城区金山湖二区美煌装饰档口,盗取事主杨婉婷一部手机后逃离。杨婉婷的同事即被告人温演森发现后,驾驶小车追踪钟国新、张银丽,钟国新驾车逃跑。当追到惠沙堤二路金城花园商铺北侧路段时,温演森追尾撞上钟国新驾驶的摩托车,致使钟国新、张银丽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被害人张银丽受伤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肺挫伤、腰椎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7月8日,被害人家属向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出要求将张银丽带回老家梅州治疗并办理出院手续。途中张银丽病情恶化,被其家属送至五华县华城卫生院救治,后转至梅州市人民医院抢救,7月9日被宣告临床死亡。

  围绕是故意伤害还是见义勇为,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被告人辩护人曾在庭上进行激烈辩论。法院认为,温演森对于高速驾驶摩托车突然倒地的危险性应该是知晓的,因此在主观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客观上也显示,温演森以100公里时速高速逆向追击被害人,且在完成撞击后才刹车,导致摩托车被撞后倒地,造成被害人张银丽轻伤二级损害结果的发生。温演森曾抗辩“公民都有义务抓小偷,抓小偷的时候不存在违法犯罪,包括超速抓小偷”。法院认为,鼓励公民协助警方破案,但没有任何一条合法理由支持公民滥施暴力而无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

  最终,惠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次性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玉良、傅灼罗、傅嘉怡的经济损失共计679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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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应注意什么?

  是故意伤害还是见义勇为?公民实施见义勇为时应该注意些什么?温演森一案一审审判长胡锦辉接受了本报采访。

  南方日报:温演森一案中,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庭经过哪些考量最终定刑为八个月呢?

  胡锦辉: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温演森一案量刑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及酌定情节。首先,温演森驾车高速撞击、实施高度危险的故意伤害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次,温演森在案发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虽然对定性有异议,但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这是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三,温演森在案发后赔偿2000元给被害人的家属,且本案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我们酌情对温演森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温演森有期徒刑八个月。

  南方日报:温演森曾称见义勇为时违法行为可以免责,您对公民见义勇为有什么建议?

  胡锦辉:温演森为了防止他人财产被盗,努力追踪小偷,这种正气值得弘扬。但是,在生命、健康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说,保护财产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此外,见义勇为应该是正当合法行为,也应该是有限行为,应该理解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止犯罪行为的行为。法不容情而又有情,盗窃固然可恨,但应当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如果打击犯罪允许不择手段,人人都能宣布和执行“死刑”,恰恰是法律的倒退,势必将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这显然不是民众所希望的。(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陈曙涛 曹炼纲)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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