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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减至9种

2015年10月24日 11:09 来源:公安部网站 参与互动 

  日前,吉林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等11个省直部门立足省情,经过多番调研磋商,联合制定了《关于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地自行要求出具的19种证明、省级以上部门要求出具的11种证明全部取消;明确部门间通过交换共享信息方式不再让群众开具证明12种;明确公安派出所应按照规定出具证明9种。

  《通知》明确能够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的信息以及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主要包括公民姓名证明、性别证明、出生日期证明、户籍所在地证明、死亡证明、健在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文化程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性质证明等11种。

  《通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7个部门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户口迁移、公民身份核查等12种证明,通过采取部门间批量信息核实的方式解决,不再要求群众“跑腿”。要求相关部门主动作为,定期上门索取信息,减少群众在部门间的来回奔波,让“信息流转”代替“群众往返”。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亲属关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非正常死亡、捡拾弃婴、居民身份信息等9种证明,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全省统一规范证明式样,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出具时限。要求公安派出所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取证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王子阳)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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