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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大常委会将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2015年10月26日 11:3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27条,不仅总结了河北省和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实践经验,而且细化了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重要内容,结合河北实际作出创新性规定。

  按照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可对司法机关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情况以及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等开展监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对推进法治河北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现实问题自主立法

  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随后,安徽、浙江、江苏省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等省市先后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和规范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

  2010年,河北省制定颁布实施监督法办法,对监督法的规定作了细化。然而,在河北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司法机关工作作出大量探索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坦言,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主动监督意识不强、有效监督手段运用不够、监督程序不规范、监督权威不强,司法不公、司法不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很高期待。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自主性立法,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牵头起草。在这部法规的起草过程中,既研究借鉴了监督法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文件以及河北省内外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也广泛征求了河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司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可就特定问题展开调查

  规定明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处理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承办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具体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在广义上也属于司法机关。因此,规定同时明确,对省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和手段,规定不仅明确了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工作评议,要求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受理申诉、控告、检举,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等,还将特定问题调查和满意度测评纳入其中。

  按照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社会影响重大的司法事项,可以开展专题询问。五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专题询问时,司法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回答询问。常委会在监督司法机关工作中发现的特别重大典型违法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满意度测评作了规定,规定在此基础上扩展了满意度测评的范围,人大常委会不仅对专项工作可以组织满意度测评,还可以对司法机关执行决议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落实评议意见情况组织满意度测评。经测评,满意度低的司法机关应当整改,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重要事项提交书面报告

  在监督内容方面,规定明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可对司法机关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司法机关之间和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情况;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以及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工作。

  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将重要事项、重要案件和重要文件书面报告常委会,以便及时掌握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活动中的重大违法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人员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或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以及承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家赔偿责任情况,这些事项都需要司法机关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规定还对监督公开、责任追究、回避事项、实施细则、施行时间作出规定,并对阻挠、妨碍、抵制监督的行为,规定了三种责任追究方式:一是责成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并限期纠正;二是责成司法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三是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 □ 见习记者  周宵鹏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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