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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男”布暗钉 见女性遇扎趁机“揩油”(图)

2015年10月28日 09:20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 
“钉子男”布暗钉见女性遇扎趁机“揩油”(图)
 事发的自贡东方广场转盘旁人行道。
被扎伤的曹先生在医院包扎。

  原标题:自贡“钉子男”东方广场一带布下“暗钉” 女的遇扎立即上来“揩油”

  是他?30多岁、身高1.6 米、寸头

  “东方广场转盘那儿有个男的专门看到女性就放钉子,然后说帮忙看伤口,其实是趁机占便宜。”10月27日,自贡女孩小刘向本报爆料,25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她和同事一起下班回家,经过东方广场转盘旁的人行道时被钉子扎伤,走在前面的一名男子突然调头前来“热心”询问伤情。细心的小刘发现,这名男子竟是10月18日晚上帮被扎同事止血的“好心人”:30多岁,身高1.6米左右,寸头。事发后小刘立即报警,警察赶到现场时,“好心人”却不见了踪影。

  半夜回家 被扎热心男子上前“揩油”

  自贡女孩小刘说,25日晚在东方广场前转盘旁被钉子时,就发现来“帮忙”那个男的模样熟悉,有点像上次出现那个男的。感觉不对的小刘赶紧说“没得事”,并起身跟同事继续前进,甩掉那名男子后,她们赶紧报警。“等警察的时候,我们又返回去看了看,我左脚被扎的那个地方放了五六颗钉子,全部用叶子遮起的。”小刘说,警察来了解情况,在周围没看到人,留下她的联系方式便离开了。

  小刘说,此前的18日晚上,另一位同事也在同样的位置,被同样的钉子扎伤。“上次我同事被钉子扎伤,那个男的表现出很亲密,就是‘揩油’的那种人,我觉得有点过分。”当时她非常仔细地看了那名“好心”的男子模样,确定是同一个人:30多岁、身高1.6米左右、寸头。

  运动鞋都扎穿 打了破伤风针才安心

  10月26日,本报微信《新川南》发布“害人钉子”的提醒后,立即得到网友的纷纷转发和评论。市民回复,像刘小姐一样被扎的市民并非个例,自贡市民曹先生通过微信联系记者,讲诉了他的遭遇。

  10月14日晚10点左右,曹先生从东方广场转盘旁的人行道附近路过,“左脚突然钻心刺痛,抬脚一看,一个钉子把运动鞋都扎穿了。”被扎后他赶紧把钉子拔了出来,脚底扎了个小眼,不断流血,“我一瘸一拐走到旁边不远的医院门诊,伤口消毒后还打了破伤风。”

  查看小刘拍摄的钉子照片时,曹先生发现跟他被扎的钉子一模一样,钉子像特制的:长约5厘米、底座直径2厘米、顶部非常锋利,而扎伤的地点也与小刘描述的地点接近。“原来有人故意放钉子,太可恶了。”曹先生说,被扎伤的左脚一个多星期才好。

  事发都是在晚上,相似的地点,同样的钉子,同一个男子,一切显得那么蹊跷。 27日,网友把经过此处被钉子扎伤的经历发到自贡本地论坛,几名网友回应,自己或朋友也遭遇过相同的经历。

  目前,自贡警方对此正在立案侦查中。

  律师说法 钉子故意扎人涉嫌犯罪

  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张平认为,对他人的身心造成了损害的,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布下钉子的行为,已经对他人身心造成伤害,可以确定行为人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至于他有没有构成刑事犯罪,那要看其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考量他是否构成犯罪,且要更多的从主观动机来判断。假设,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无事生非的取乐,那就是寻衅滋事相关的犯罪。如果是造成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对不特定的人实施伤害,那就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方面的犯罪。如果是为了揩油、侮辱妇女,那就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方面的犯罪。如果出现了危害后果,造成轻伤以上,或者重伤,那就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致人重伤罪。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兰江(受访者供图)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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