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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龙胡同私挖地下室承租方曝光 责任人仍未确定

2015年10月30日 08:45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1月,北京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因私挖18米地下室而塌方,引起舆论关注。近日,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10号院再次被媒体曝光私挖地下室,经东城城管现场勘验,私挖的地下空间达318平米,已经被有关部门强制回填。

  据了解,该10号院的承租单位是东方顺达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责任人仍在确认之中。挖坑的行为曾被周围居民多次举报,也被执法部门多次叫停,但10号院仍大门紧闭拉起帆布晚上偷摸施工,直至近日被叫停回填。据了解,今年东城区正在专项整治私挖地下室,那么是谁顶风作案,将受到什么处罚?

  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10号院,位于北京市二环以里,距离年初被挖塌的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只有约4公里距离。10号院南侧,只有2米多远外,是受影响最大的育树四条甲一号楼,建于80年代初,这里的约200多住户反映强烈,从10月初开始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一是扰民,二是影响楼体安全。 居民纷纷反映:“挖了一个多月了,声音也没多大,但是掏得厉害,墙都掏了一半了,贴到楼了,里面面积挺大的了,他包出去了,大门关着谁都进不去。”“四周围四个楼,他们院里人事局一个楼,后面帆布厂,这是我们居民楼,旁边这是税务所,四个楼中间就这么点地方,还掏一个楼。”

  10号院四周都紧邻办公或住宅楼房,周边居民告诉记者,施工单位被执法部门没收了施工工具后,仍拉了一个黑色的帆布遮挡,继续施工,施工多在晚上偷摸进行。居民说,他偷偷摸摸在房里头挖,后来提完意见他说他改,实际他盖上黑棚子又偷偷摸摸挖。城管让他停工,把工具都抄走了,后来他们又买了工具。

  昨天下午,一台挖掘机停在青龙胡同10号院东门口,墙上已经贴有北京市东城城管的举报热线。据了解,该院私挖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四间平房的下挖,已被挖出最深处达2.1米,地下空间共计153平米;二是院内的土地下挖,深坑达165平米,深度已超过1米。记者看到,院内的平房已经出现明显裂缝,一角略有下沉。北新桥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昨天也来拍照取证,但具体的影响还需要相关评估单位作出。

  东城城管北新桥执法队队长聂嘉说,现场的墙体有些地方已经出现裂痕,包括相邻的路面也都出现了一定的裂痕,万一出现降雨,水灌进去非常危险。因为房子非常老了,上面也都非常破旧了,房屋也有些新出现的裂痕,怕出现其他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安全,东城城管等部门已经连夜组织人员对该地下空间进行强制回填,记者看到平房地上铺着刚刚凝固的水泥,说明平房的回填工作已经完成。院内的大坑仍有一米多深,尚等待继续回填。

  聂嘉介绍,两边的挖掘面积在310平米左右,现场也采取了暂扣施工工具等措施,回填是连夜进行的。现在基本上南侧的房屋已经基本回填完毕了,还差最后一小间,这个工程大概需要两三天的时间就可以全部完成。

  据了解,已经回填的土方约240方,后续仍需200多方土。这些回填的费用需要最终由挖坑的责任人承担。经东城区规划委确认,该院内的施工行为未获批准,东城城管已经立案进行调查。

  实际上,10号院私挖地下空间的情况已经了北京市东城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多个部门联合办公,已经充分采集了违法相对人私挖地下空间的证据,相对人被派出所依法带走调查。那么,到底是谁在顶风作案?

  有居民给记者提供了一份盖有公章的《五洲公司关于停止东方顺达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在青龙胡同10号院施工的紧急通知》,从内容上可以推测,该院的业主单位是北京光华五洲公司纺织集团公司。其官方信息显示,该公司上级公司是北京市的一家国企北京光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而10号院的承租方则是东方顺达酒店管理公司,该公司在网上的公开资料并不多。附近的居民说,挖地下室是为了建旅馆,而施工单位对外称则要盖古建,但该说法尚未得到官方确认。

  居民称,这里据说是要盖三层楼旅馆。作为业主和产权单位,五洲也不可推卸责任。

  这份通知显示,早在10月9号,五洲公司就要求“东方顺达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承租的青龙胡同10号院停止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实施断电措施”,要求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否则承租合同自动解除。但这份通知的结尾签收人东方顺达酒店集团并未盖章签字。

  官方至今仍未公布明确的责任主体,东城城管北新桥执法队队长聂嘉昨天告诉记者,10号院存在转租的情况,具体责任人仍在确定之中。

  聂嘉说,因为这里涉及的关系非常复杂,从产权房到承租方,到具体后续的转租,到后续的具体的施工单位,这里涉及相关责任人比较多,正在一一核实。现在正在跟公安部门配合,还在确认过程之中。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未获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经过公告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有关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进行强制拆除或没收。 (记者吴喆华)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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