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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儿童公园原主任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案二审

2015年10月30日 13:14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兰州市原滨河儿童公园主任王某某、副主任刘某等人在公园拆迁改造中,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刑。宣判后,王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10月29日,该上诉案在兰州中院进行公开审理。庭审现场,涉嫌犯罪的4人均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城关区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5月,兰州市滨河儿童公园整体进行拆迁改造,对该公园游艺设施和个人经营设施评估、进行补偿过程中,公园主任王某某、副主任刘某、会计陈某、出纳魏某等人,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园所有的太空飞碟等游艺设施签订虚假的拆迁补偿合同,以职工个人名义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48万余元。此后王某某、刘某等人商议将上述钱款以小金库形式存放,并将其中的36.6万余元拆迁补偿款以福利费方式私分给公园全体职工。

  一审认为,王某某等4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并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人各处罚金5000元;陈某、魏某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4人均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提出上诉。

  29日的庭审中,王某某向法庭陈述,儿童公园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园内游乐设施的购买资金由三种方式筹资,具体为职工集资、银行贷款以及园内盈利资金。在购买游乐设施中,财政没有划拨款项。当初儿童公园要拆迁时,领导班子担心政府不会对园内所有的游乐设施给予补助,为了得到这笔补偿款,这才签订了虚假补偿拆迁合同。但是得到的补偿款没有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园内正常开支,包括支出公园改造的工程尾款,以及购买单位办公用品、电脑、空调、照相机,组织职工旅游,发放职工过节费用、加班补助等项目。

  刘某则称,自己主要分管绿化和卫生。他认为,自己之所以会被追究犯罪,有一部分原因是财务人员记账不明。刘某还认为,给职工发放福利属于正常,以此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不适合。

  该案将择期宣判。(兰州晨报 记者 董子彪)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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