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甘肃一公司员工夜班后单位公寓死亡 不属工伤

2015年11月06日 13:35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原标题:员工夜班后单位公寓死亡不属工伤

  死者家属以“工伤”诉诸法庭 甘肃矿区法院驳回其诉求

  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O四)员工朱某,在小夜班结束后回到单位公寓休息,却未料死亡。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工伤,而朱某妻子则认为朱某在工作期间休息死亡应属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于是将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矿区人社局)与四O四告上法庭。

  庭审中,朱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否因工作原因而死亡成为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11月5日记者获悉,甘肃矿区法院以朱某在下完小夜班后,回矿区公寓内正常休息睡眠期间死亡,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驳回其家属请求。

  朱某妻子李某诉称,其丈夫朱某于2014年3月5日下午2时坐四O四通勤车去矿区上班。3月6日,四O四电话告知丈夫于3月5日下小夜班后在公寓休息时死亡。事发后,四O四没有按照李某要求对丈夫死亡事故以工伤事故处理。李某申请认定丈夫死亡为工伤事故,矿区人社局作出决定书认定其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2014年12月17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2月12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朱某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矿区人社局辩称,朱某下班后于3月6日零时40分许到矿区福利区公寓休息。当日10时30分许,朱某应上白班,乘车时同事未见到朱某,也未联系到朱某本人。之后,同事打开朱某的公寓门时,发现其仰卧在床上,无呼吸迹象,立即拨打了110和120。警方尸检认定系意外猝死。矿区人社局认为朱某死亡地点在公寓非工作场所,也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不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对其不予认定工伤。工作单位四O四述称,根据实情,朱某死亡地点在其公寓、休息时间,与工作没有关联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兰州晨报 记者 董子彪 实习生 张爱菲)

【编辑:魏巍】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