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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坠井身亡案二审宣判 市政管理处上诉遭驳回

2016年01月19日 11:06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13年6月的一起"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南宁市政工程管理处须对因坠入排水井身亡的市民万某家属赔偿47万余元。

  2013年6月9号晚,广西南宁市遭遇暴雨天气,市民万某在街上行走的时候坠入了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检查井后死亡。而这个排水检查井是由南宁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事发后万某的家属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与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多次协商,但没有达成结果,就将两家单位告到了法院。要求两家被告共计赔偿548120元。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万某家属死亡赔偿金477055元,但是南宁市管理处认为本案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万某坠井与他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首先暴雨确实不可避免,但是不能认为是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事发当天暴雨天气已经由气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提前两天进行了预报。其次南宁市政管理处应根据调警的用途,在基础条件许可下,使其有相当大的抵御值足以应对常见的自然现象。而当时降雨量并没有大到不能克服。而且市政管理处也不能举证证明交警在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上均已达到了相应的抵御值以及暴雨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法院二审还认为,南宁市工程管理处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案的事故发生,因此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而且南宁市政工程管理处未曾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告知城市掉井的危险性,百姓对掉井的功能和危险程度也缺乏相应的认知,所以万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记者许大为)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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