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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邱永传私下接商演被判赔15万 反诉公司违约在先

2016年01月29日 16:20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邱永传资料图

  2005年出道,2012年凭借伤感歌曲《十一年》成名的新生代网红创作歌手邱永传,被指私下接商演,被老东家同汇国际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商演活动一半的收益及违约金95万元。

  邱永传提出反诉,称公司未按约定为其安排商演,导致他生活困窘。一审法院认定邱永传违约,判令其赔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邱永传不服上诉,三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纠纷 经纪公司告艺人私接商演 索赔95万

  2012年5月1日,同汇国际公司与邱永传签订为期4年的《艺人签约合同》,双方收入分配各占50%。

  同汇国际公司称,签约后,该公司为邱永传做了很多投入和宣传,但后来邱永传却不辞而别,且不再接受该公司安排的任何演出活动。不仅如此,他还私下搞起了演出活动,但是从未向公司支付任何演出所得收入。

  同汇国际公司认为,邱永传违约,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起诉邱永传,请求法院判令邱永传赔偿并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并将私自演出所得收入的一半约45万元支付给公司。

  反诉 歌手:公司没资质合同应属无效

  一审时,邱永传辩称,同汇国际公司并不具备演艺经纪资质,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他认为《艺人签约合同》中涉及演艺经纪的条款应属无效。

  邱永传表示,他与同汇国际公司签约后的两年半,该公司没为他联系过一场营业性的演出活动,同汇国际公司不仅没有办理经纪业务的资质,也没有办理经纪业务的能力。该公司没有为他制作过专辑或者进行过相应的推广活动,是公司首先违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邱永传提出反诉,他说2005年9月1日起,国务院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三名以上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且只有经合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才允许从事相关的业务。原告不具有演出经纪机构的经营资质,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内容应属无效。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中所有有关演艺经纪内容的条款无效,并赔偿他损失及违约金50万元。

  判决 歌手违约 终审赔偿经纪公司15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邱永传本人的腾讯微博多次提到有关演出的内容,并配发相关照片。但邱永传称签约后该微博交由同汇国际公司控制,所有内容均为同汇国际公司发布,同汇国际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邱永传称,微博中除涉及火星坊公司于2014年4月为其安排的一场演出外,其他有关本人的照片均与演出无关。这些照片为参加朋友聚会、论坛发言等拍摄,但对于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细节问题邱永传均以记不清为由无法陈述。法院要求邱永传到庭陈述,但多次开庭邱永传亦未出庭。

  一审法院判令邱永传支付同汇国际公司违约金15万元,驳回同汇国际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邱永传反诉请求。宣判后邱永传不服上诉,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 唐宁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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