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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微信庭审”引争议 专家:无法实现公众参与

2016年02月01日 09:18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如今,“互联网+”这个概念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法院庭审也不例外。前不久,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尝试用微信庭审的方式审理了一起案件,这也是全国微信审判第一案。不过,这种“互联网+审判”的新型庭审形式,却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一个多月前,郑州市中院在全国首次试行“微信庭审询问”,半个多小时就完成了庭审。与一般庭审不同,微信庭审现场只有法官和书记员,原被告双方并不在场,更没有辩论的“火药味”,只有敲击的键盘声和法官们偶尔低声交谈的声音。

  郑州中院行政庭副庭长何信丽介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一下双方当事人是否上线,也就是相当于庭审中是不是各方已经到庭,下一步要由书记员宣布一下微信的庭审纪律。

  何信丽说,微信庭审,是由法官建立微信办案群,邀请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入该群,在微信群中进行庭审。这种方式和传统的庭审程序基本一致,只是询问、答辩的形式由语言变为了文字。

  参与首次微信庭审的原告代理律师何志平说,微信庭审为他们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因为律师在外地,前期为这个案子反反复复跑了好多次。所以,郑州市中院这次能通过微信庭审的话,对当事人非常方便。

  不过,也有人对微信庭审的严肃性和适用范围表示担忧。

  在随机采访中,有市民表示,虽然微信庭审好像相对比较方便,但是网络这个形式好像在真实感上存在一些问题吧。

  还有市民认为,一些比较小的邻里纠纷如果能通过这种方式,让控辩双方能更加方便,还是支持的,如果重大要案,必须要双方都到场,所以还是要看案子。

  还有业内律师表示,微信庭审看似是法官与当事人直接对话,但依托的却是电脑和手机。当事人的语速、表情都被“屏蔽”掉,不利于法官对双方言辞等作出准确的判断。

  北京某基层法院陈法官也认为,微信庭审有一定局限性,庭审效果可能不如当面。因为当面跟一个人谈话,他说的是真是假,身体动作、肢体语言这都有,所以会有一个判断。而微信只是纯粹的一个用户名,打出来的是文字,甚至发送的是语音。

  在陈法官看来,微信庭审如果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认证和庭审过程的记录问题,倒也不失为一种创新之举。

  第一,身份怎么确定。因为是在移动端,并不见人,庭审中途会不会换人?第二,怎么把这些问题保存的问题,整个庭审需要一个完整的记录。第三,要求有书面笔录,有庭审录像。如果能保证微信对方就是当事人,保证能够有效的把庭审数据达到一个社会基本认可的一种形式,不违反现有规定。

  实际上,“互联网+审判”的模式早有先例。比如,多地人民法院都已经尝试过通过网络视频来远程审判的新型审理方式。远程审判的出现,既反映了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也迎合了司法审判的客观需要。

  不过,“微信+审判”的这种模式此前并没有先例。因为形式和操作上相对简单,大家对微信庭审这个创新形式也是褒贬不一。那么,对于首先“吃螃蟹”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说,又是怎么看的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认为,除涉及隐私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应该公开进行。微信庭审和视频远程审判相比,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让公众参与到审判过程中来。

  顾永忠指出,庭审活动不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还要接受社会、接受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还有知情权,用微信的方式,社会公众如何实现这种知情权,如何实现对司法活动,庭审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呢?

  据了解,郑州中院的“微信庭审”仍处于探索阶段。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模式的成熟,对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微信庭审”未来将像“微博直播”、视频直播一样邀请相关人士进入微信办案群进行旁听。

  郑州中院行政庭审判员魏丽平表示,目前,郑州中院已经制定了微信审判的庭审规范16条,微信审判风险告知书11条。不过她也坦言,目前这些规则仍然需要继续完善,目前,有一个技术障碍就是它不能防止拉群,也不能防止截屏,包括在庭审程序中,一些东西可能会涉及扩散的问题,也会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一些问题。

  从首次试水微信庭审到现在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郑州中院已经用微信的方式完整审理过三起案件。郑州中院行政庭审判员魏丽平表示,虽然该院依然会以传统的庭审模式为主,但会继续大力推广微信庭审,基本理念是传统的庭审模式肯定是作为一个基本原则不能动摇的,因为各大诉讼法对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然后计划尝试线上加线下相结合,以线下传统庭审模式为主。因为现在是刚开始尝试这样的模式,案件还不是太多,但是通过逐渐推广,会将微信庭审的这种模式逐渐扩大化,微信庭审将逐渐成为审判事务中一种新的常态。记者刘会民 河南台记者杨扬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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