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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天价鱼”事件:服务员代签字行为引争议

2016年02月18日 09:3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2月17日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天价鱼”事件专项调查组公布阶段性调查情况,称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涉事饭店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在此之前,一张手写账单上的“陈”字,让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再起争议。

  涉事饭店前台经理赵玲证实,在手写账单上签字的并不是消费者本人,而是该店服务员为“免责”代签了“陈”字。

  在消费行为中,饭店店员代签字行为应如何看待?有律师认为,在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的情况下,饭店不仅应当证明消费者有委托授权顾客签字的行为,还要证明店员是在消费者对鱼的重量、单价、总价已经核实确认的情况下授权其签字。

  代签字是否合法

  店员的代签行为在“天价鱼”事件中又属于何种行为?

  北京律师靳学孔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店员代顾客签字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委托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比较复杂重大事项的委托,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般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经受托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不过,像吃饭这种即时性消费,出具委托书并不现实。

  回到“天价鱼”事件,靳学孔认为,如果饭店是在消费者同意并且对鳇鱼重量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店员代为签字,可以视为是消费者的委托行为,签字说明认可。但是,如果确实存在缺斤短两的行为,饭店的行为则构成欺诈,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店员的代签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确实缺斤短两,那么涉事饭店涉嫌伪造证据。

  饭店应担何种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对委托合同进行了规定。在实务中,口头委托因证明委托内容有一定难度,容易发生纠纷,发生纠纷后委托事实不易证明。”靳学孔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靳学孔看来,在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如果饭店和消费者发生民事纠纷,饭店不仅应当证明消费者有委托授权顾客签字的行为,还要证明店员是在消费者对鱼的重量、单价、总价已经核实确认的情况下授权其签字。对于饭店来说,如果没有对称量过程进行客观记录,证明难度是非常大的。

  “如果没有服务员的代签行为,顾客签字确认后,再对饭店存在缺斤短两的事实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就应当由顾客承担证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顾客证明不了缺斤短两的事实,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由于存在服务员代签的事实,举证责任则转移由饭店一方承担。”靳学孔说。

  如何避免此类纠纷

  类似的“天价鱼”纠纷在现实中并不是小概率事件,并且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那么,这类纠纷应如何避免?

  “在饭店消费,一般会有菜单。对于单价比较高的消费项目,为避免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在菜单上有顾客核对、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对于称量过程,也应当有客观、书面的记载。”靳学孔说,书面记载,不是要求必须有规范、完备的合同文本,只需当事人对关键的事实进行简单签字确认即可,这对于避免纠纷的发生非常有意义。

  刘思敏认为,在饭店安装监控设备的情况下,应与工商等监管部门建立联动系统。如许多饭店正在使用的电子点菜系统,就可以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本报记者 廉颖婷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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