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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陈夏影父亲为子伸冤19年

2016年02月27日 16:14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参与互动 

视频:福建再审“陈夏影案” 案件回顾  来源:上海东方高清

  19年前在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黄兴、林立峰被判处死刑,陈夏影被判处无期徒刑,19年后,福建省高院再审此案,三人被依法宣判无罪。不轻信口供,依法保障人权,这是每一起被昭雪纠错的冤案、错案留下来的共同启示,一起来回顾此案依法纠正的幕后。

  他就是为儿子喊冤19年的老人陈焕辉,自从儿子陈夏影卷入绑架杀人案后,陈焕辉就离开了福清市,在福州市的郊区安了家,开始了漫长的申诉喊冤之路。

  陈夏影父亲 陈焕辉:我认定这个案子不是我儿子他们做的,我一定要申诉,不管什么时候,我命在,我活在世上,我一定要申诉到底。

  陈焕辉的家里,保留着一份19年前的报纸,报纸上《撩开迷雾见真凶》的报道,讲述了儿子陈夏影被卷入一起绑架案的前后经过: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一名10岁男孩被人绑架并杀害,福清市警方用去13天时间,就宣告这起案件已被侦破,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名青年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将三人逮捕。


  陈焕辉在报纸上做了诸多笔记

  陈焕辉在这篇报纸上画上了一个个的问号,认为警方的结论存在诸多疑问,首先绑架案发生在福建省福清市,而案发前后,儿子陈夏影和黄兴 林立峰他们都吃住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更让陈焕辉感觉荒唐的是,自己在福清的老家,竟然被警方认定为绑架男孩的现场。

  陈焕辉还了解到,警方除了获取儿子陈夏影和黄兴他们的口供外,在案发现场也没有发现任何跟陈夏影、黄兴他们有关的痕迹物证,就是儿子陈夏影和黄兴他们做出的有罪供述,也是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

  在陈焕辉看来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证明陈夏影和黄兴他们的清白,然而从1996年后的10年间,陈夏影绑架案经历6次审判,福建省高院曾两次发回重审,直至2006年,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维持了一审判决:黄兴和林立峰被判死缓,陈夏影被判无期。两年后,也就是 2008年1月,林立峰因癌症死在了监狱医院。


  陈焕辉为伸冤四处奔波,递交材料

  陈焕辉将所有的精力财力都投入到了申诉当中,从福清到福州再到北京,从福州市中院到福建省高院,再到最高法,陈焕辉老人一趟又一趟的喊冤之路,引起了法学专家和律师们的注意,福建省法学会, 福建省人大都指出此案存在缺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刑诉法关于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有罪判决的规定。

  陈焕辉的坚持最终有了期待的结果,2015年5月11日,福建省高院决定再审该案。18天后,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绑架罪不成立,黄兴 陈夏影无罪释放。2015年9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赔偿黄兴186万、陈夏影129万、林立峰父母221万元,并依法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陈夏影出狱后与家人拥抱

  从有罪到无罪 改判依据在哪?

  没有新的、颠覆性的证据出现,同一个案件,为何在19年后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对于这一问题,福建省高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在陈夏影绑架案中,对于福州市中院三次作出的有罪判决,福建省高院前两次都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然而在2006年的第三次终审裁定中,又认定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维持了一审判决:对于这次的终审裁定,福建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许寿辉坦言,福建省高院当时已经注意到了证据上的缺陷,所以在2006年的终审判决时,判处黄兴 林立峰他们是死缓,而不是死刑,这在当时是一种留有余地的处理措施。

  2006年的终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福建省高院遭到两方的指责,一方是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以及亲属不断做无罪申诉,要求改判无罪。而另外一方,是被害男孩的父母也进行了信访上访,强烈要求判处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个人死刑。为此,福建省高院曾计划启动审查程序。

  许寿辉庭长透露,为重新启动陈夏影绑架案的审查程序,福建省高院从2013年开始,就开始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和论证工作。

  对于法院最终作出的无罪判决,许寿辉庭长解释,是因为全案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而就是这唯一的证据,真实性也存在疑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疑罪“从轻”到“从无” 彰显法治精神

陈夏影讲述曾受到刑讯逼供

  冤假错案不仅会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还会动摇司法机关在大众心中的权威。所以,敢于、勇于纠错彰显的是法治精神,专家认为,陈夏影绑架案的纠错,彰显的正是这种法治精神,体现了重庭审,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

  中国法学会理事,福建师范大学的刘方权教授,把近年来媒体上披露的一些冤假错案进行了一个大致的分类,按照这些错案的类型,分为三类。

  中国法学会理事 刘方权教授:一类是类似于佘祥林,赵作海,包括滕兴善这三个案件的纠错,我们把它归结为死者再生,第二类案件是类似于呼格吉勒图为代表的,我们把它称之为真凶现身,第三类案件可能类似于陈夏影这类案件的,是典型的一种疑罪从无,没有真凶也没有死者再生,就纯粹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的一种平反。

  在刘方权教授看来,陈夏影绑架案,之所以成为冤案,是因为在十几年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发现证据存疑时候,判决时往往遵循的不是“疑罪从无”原则,而是“疑罪从轻”原则。

  中国法学会理事 刘方权教授:这是留有余地的判决,怎么理解这种现象?我个人的理解是任何的判决,司法审判可能跟一定的政治历史社会背景之间都有密切的联系,也就是我们作为一个案件,我们今天讲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可能当时在做这个判决的时候,肯定也是有考虑当时的所谓的社会效果的问题。

  刘方权教授认为,这种疑罪从轻的审判,看似留有余地,实际上造成了冤案的大量出现,随着司法的进步,已经不符合当今法治的精神,所以也才有了那些冤案一件件被披露出来,然后得以纠正。

  据福建省高院介绍,2015年一年里,福建各级法院宣告30名被告人无罪。而两年间,福建已纠正平潭念斌案、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等4起重大冤错案,10人获得平反,其中3起冤错案均由福建省高院改判。彰显法治应有的文明与公正,需要严格遵循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刑事司法原则,让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尽早得以确立。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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