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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文章已成知产侵权高发领域

2016年03月15日 10: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赵雨(化名)是一个原创公众号的所有者,她公众号里的许多文章在微信朋友圈中很受欢迎。然而,这份成就感却因为其他公众号的肆意转载和抄袭而变成了苦恼。

  “我们的文章受到欢迎本来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情,但那些不注明转载甚至肆意篡改作者和内容的公众号太让人生气了!”赵雨向记者抱怨道。赵雨说,她曾经有一篇文章在发布的三天时间里,就被近200个微信公众号肆意转载和抄袭,被抄袭文章的阅读量超过了30万。其中仅有一家公众号主动来征求转载许可,未征求许可但注明转载来源的也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公众号仅是简单地进行复制粘贴,就改头换面重新出现,更有甚者将文章用于商业用途牟利。

  曾为琼瑶代理“于正抄袭案”的知识产权律师王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网络时代传播方式的便利性十分有利于侵权者成长。虽然现行法律对抄袭与未经授权肆意转载已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办法,在立法层面上已较为完善,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上仍有不小难度。

  “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规定,约束企业与公众号经营者行为,以应对社交网络时代出现的新问题,这也是体现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王军建议。

  已成知产侵权高发领域

  1月发布的《2015年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平台收到针对公众号的投诉超2.2万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超1.3万件,占比高达60%。不难看出,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已成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高发领域。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离不开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近年来,“互联网+”时代下的数字版权侵权难题和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新情况、新案例层出不穷,这也在全国两会期间引发了代表委员们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CEO马化腾认为,版权保护的不完善不但导致了侵权盗版猖獗、版权价值不能有效实现,还直接打击了创作和创新的积极性。马化腾建议,适当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加大司法临时禁令的适用力度,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在今年提交的提案中建议,我国应加快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联合多位新闻出版界的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加强网络版权保护促进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提案》。聂震宁指出,当前网络盗版行为日渐猖獗,不仅严重侵害了作者的权益,也危害着网络平台的正常发展,给整个数字创意产业带来巨大危害和损失。

  现行法律已有完善规定

  王军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对于抄袭与未经授权肆意转载的行为,现行法律已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办法,在立法层面上相对比较完善。

  目前,涉及微信公众平台账号版权的法律法规有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文字作品是包含在内的,并且该法未区分作品的载体。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不仅如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也出台了惩罚性的赔偿标准。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执行成本高导致维权难

  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执行时的高成本却让维权一方感到无力。

  “维权骑士”负责人陈敛告诉记者,执行中往往会有成本的考虑,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很难有效贯彻实施。陈敛介绍,“维权骑士”致力于为原创者维权,当前的做法是通过规模化运作,尽可能降低作者本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成本,帮助作者承担时间、精力与专业成本,有效承担起维权的执行过程,实现全社会对互联网版权的保护。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昊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较好地解决了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但是在侵权数额的确定上还略有欠缺。目前我国主要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具体赔偿数额,但二者并没有对网络侵权这一新型侵权现象作出具体、明确、可量化且容易操作的具体计算方式,这就造成目前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实务中,常常出现虽然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是权利人却无法举证自己所受损失及侵权人所获利益,也无法提出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所获赔偿甚至低于维权成本。

  打击违法行为须多方努力

  吴昊哲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一个明确具体、容易操作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综合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所获利益两方面的因素,根据侵权人的影响力,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被侵权作品被点击、转载次数,权利人维权成本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吴昊哲同时建议,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作出修改,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制定不同的法定最低赔偿金,并适当调高法定最高赔偿金数额,使权利人不会因为无法举证自身损失及侵权人所获利益而丧失索赔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应加大落实网络实名制,包括组织和个人,确保出问题后能够追溯源头。但更为关键的是,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重视权益保护的氛围,需要微信、权利人和一般用户三方一道努力。(本报见习记者 李沐 本报记者 蒲晓磊)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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