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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村民状告通州区政府不作为 区长岳鹏出庭应诉

2016年03月31日 15:23 来源:中国网 参与互动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摄影/胡永平

通州区区长岳鹏(中)出庭应诉 摄影/胡永平

两位原告及代理律师(中)在庭审现场 摄影/胡永平

  中国网3月31日讯 (记者胡永平)今天下午,一起由村民起诉通州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由该院院长吴在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通州区区长岳鹏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出庭应诉。本次庭审邀请了16位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另有约50位通州区的基层干部赶来旁听了本次案件的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件本身涉及区政府是否具有对村委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以及本案中被告是否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原告诉称,原告系通州区梨园地区小马庄村村民。2015年6月30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该村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等25项村务信息的申请。西小马庄村村委会于7月2日签收,但未回复。8月4日,原告再次向西小马庄村村委会提出上述村务公开申请,西小马庄村村委会于8月6日再次签收,仍未回复。

  2015年8月25日,原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被告提出《要求区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签收,但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责令村务公开。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原告诉请法院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责令西小马庄村村委会对原告2015年6月30日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进行公开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责令西小马庄村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公开其依法申请的25项村务信息。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及时转送梨园镇政府及通州区民政局,要求村民情况后报送区政府,由区政府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梨园镇政府责令西小马庄村村委会对原告申请的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并对该村委会是否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进行调查核实。村委会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没有时间节点,无法确定其申请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但村委会每年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村务公开,不存在未公开的情形。被告另责令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当面对原告就村务公开问题进行答复。但原告未到场参加镇政府、村委会组织的当面答复会。被告认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只有在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现原告不能证明西小马庄村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或则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形,其起诉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原告方对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多份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一些证据被告在之前没有向他们出示过,有为了应诉临时制作之嫌。

  截止记者发稿前,本案仍在审理。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案情的进展情况。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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