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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民状告北京通州区政府 区长出庭应诉

2016年03月31日 18: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两村民状告北京通州区政府区长出庭应诉
图为北京市通州区区长岳鹏出庭应诉。北京四中院供图
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陈述意见。北京四中院供图
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陈述意见。北京四中院供图

  中新网北京3月31日电(吕春荣)因不满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责令当地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北京的东某、邓某某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31日,通州区区长岳鹏作为被告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结束后,岳鹏接受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是民告官,作为官员,自己出庭应诉很正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两村民状告北京通州区政府

  31日下午,本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为被告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北京市通州区区长岳鹏出庭应诉。

  原告系通州区梨园地区西小马庄村村民。2015年6月30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该村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等25项村务信息的申请。

  原告表示,西小马庄村村委会于7月2日签收,但未回复。8月4日,原告再次向西小马庄村村委会提出上述村务公开申请,西小马庄村村委会于8月6日再次签收,仍未回复。

  原告进一步指出,2015年8月25日,原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被告提出《要求区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签收,但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责令村务公开。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故原告诉请法院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责令西小马庄村村委会对原告2015年6月30日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进行公开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责令西小马庄村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公开其依法申请的25项村务信息。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及时转送梨园镇政府及通州区民政局,要求村民情况后报送区政府,由区政府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梨园镇政府责令西小马庄村村委会对原告申请的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并对该村委会是否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进行调查核实。村委会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没有时间节点,无法确定其申请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但村委会每年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村务公开,不存在未公开的情形。被告另责令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当面对原告就村务公开问题进行答复。但原告未到场参加镇政府、村委会组织的当面答复会。

  被告认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只有在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现原告不能证明西小马庄村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或则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形,其起诉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后 区长坦言“出庭应诉很正常”

  除了案件本身焦点受人关注外,岳鹏出庭应诉也是本案的一个焦点。案件审理前,提前到庭的他便被一些媒体围住,并简短地接受采访。

  记者注意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岳鹏一直都专注地听原告的陈述,不时还点头,当听到关键环节,便提笔做笔记。

  当原告就“案件本身涉及区政府是否具有对村委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这一焦点问题展开陈述后,岳鹏还主动拿麦克风回答问题。

  去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对“民告官”案件作出进一步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在此后的一些“民告官”案件中,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消息屡见报端。有观点指出,“民告官”要见“官”,正逐渐成为新常态。

  此次庭审结束后,岳鹏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是民告官,作为官员,自己出庭应诉很正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告:感谢有机会向区长直陈问题

  庭审结束后,其中一位原告的妻子向中新网记者表示,这是自己第一次与区长见面,很感谢有这样一次机会,自己能够当面直接向区长陈述问题。

  关于区长庭上的几次发言,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秦兵房地产律师团队程薇向中新网记者表示,不太认可区长的表述,认为“区政府还是没有能够认真履职,原告至今也未能拿到任何的回复”。

  “但区长出庭对律师而言,也是一次盼望已久的机会。因为每次案件诉讼,我们都希望相关领导能够出庭,这样的话,有利于问题更快解决。”程薇说。

  本案庭审暂告一段落,宣判日期将另行通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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