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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双耳失聪 母告产检医院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2016年04月01日 09:1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婴儿母亲称产检医院“不负责任”侵犯其患者知情同意权

  法院一审认定医方符合规范 不存在过错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邱小华、陈诗棋)新生儿的诞生本该是件幸福的事情,但年轻母亲祝女士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她的宝宝在一岁多时还不会说话,后来经检查被发现双耳畸形,而且几乎完全没有听力。随后,她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为由,将曾替她进行产检的佛山某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禅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祝女士的诉求。

  母亲:

  “正常胎儿”出生双耳失聪

  祝女士说,她在怀孕初期,为了能够确保胎儿健康、排除胎儿存在畸形的可能,在孕25周左右时专门前往佛山某医院进行Ⅲ级产前超声检查。2013年10月10日,祝女士在佛山某医院处进行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后,主治医师告知她“胎儿未见异常”,于是她就安心回老家待产直至生育。

  2014年1月17日,在父母的期盼下,小文出生了。然而这并没让小文的父母幸福多久,儿子一岁多了,仍然不会说话,着急的祝女士赶紧到广州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CT检查,诊断为:双侧耳郭细小及外耳道闭锁畸形,双侧听小骨发育畸形,双耳几乎完全没有听力。

  祝女士认为,佛山某医院作为三级甲等的专科医院,产前检查业务是其强项之一,而胎儿畸形检查是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但是佛山某医院在对祝女士进行产检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此问题,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导致她丧失了对胎儿进行再次检查排除畸形的机会,侵犯了她的知情权,使她丧失了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医院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医院退还她检查费41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院方:

  听小骨畸形不属检查范围

  佛山某医院认为,院方完全按照诊疗常规包括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并排除了要求诊断的胎儿畸形类型,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表述“超声所见”内容,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在检查时由于胎儿当时双侧耳朵紧贴子宫壁,无法显示耳朵部位轮廓的图像,该情况不属于医生的过失或过错。而且孕妇在B超检查前,医生已明确告知孕妇胎儿耳朵畸形等特定畸形超声检查不出来。

  佛山某医院还指出,根据指南的规定,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在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椎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单腔心、致使性软骨发育不良。其中,颜面部位应当观察并报告上唇皮肤是否连续,而无其他要求。

  判决:

  医方符合规范 不存在过错

  在庭审中,祝女士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阐明,医方超声检查医师具备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资质,医方的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孕妇祝女士生产婴儿后,发现婴儿双耳畸形,造成该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是胎儿自身发育异常。同时,胎儿的耳部畸形不属于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必须检查出的范围之内,医方的超声检查报告内容符合规定;耳部畸形不属于致死性畸形,无终止妊娠的指征。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还指出,医方的产科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及Ⅲ级产前超声检查报告已对检查范围及局限性作出书面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

  据此,禅城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医方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祝女士主张医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祝女士诉求。

  禅城区法院作出此判决的理据有三:首先,医方在对祝女士进行B超检查时已书面告知检查范围及其局限性,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次,婴儿出生畸形是由其自身发育异常所造成的,与医方并无因果关系;最后,耳部畸形不属于致死性畸形,无终止妊娠的指征。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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