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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莫名其妙成“担保人” 有不良记录贷款被拒

2016年04月08日 14:48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 

  近日,灵丘县高先生向本报来信反映,称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成了贷款担保人,导致自己征信不良,造成他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他多次向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同办事处反映此情况,但始终没有结果。

  办房贷时发现征信有不良记录

  据高先生讲,2015年11月,他在建设银行大同市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发现征信系统中有他担保的两笔贷款,且均为不良。经查,他在2007年12月27日为王某某提供担保,从灵丘县白崖台信用社和灵丘县东河南信用社分别贷款2万元,因王某某到期没有还款,造成高先生征信出现不良记录。

  高先生和王某某以前是同事关系。高先生赶紧与王某某取得联系,得知确实存在担保贷款一事。高先生问为什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干这样的事,王某某说当时急于贷款,没顾上那么多,然后就不再接听高先生的电话。

  随后,高先生询问灵丘县这两家信用社,得到的答复是:“档案里留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上有你的印章,当时都是这样办理的,是合规的。”

  莫名其妙成了“担保人”

  就高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3月10日采访了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该联社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上面既有高先生签名又有高先生印章的“担保保证书”。该保证书上写有“我愿为王某某从你社借款作担保,如此笔借款到期未还,我愿承担一切偿还责任”的字样,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26日”。

  该联社称,王某某于2007年12月27日,在东河南信用社和白崖台信用社分别贷款2万元,担保人都是高先生。经分别询问东河南信用社、白崖台信用社原主任、经办信贷员,这两笔贷款都是高先生和王某某二人到信用社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

  3月21日上午,记者就此事来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同办事处了解有关担保贷款的管理规定。该办事处业务管理科负责人对记者说,贷款业务的管理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为准,担保贷款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按担保法规定,即使高先生作为担保人,如果贷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信用社应该要求高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但高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从来没有接到过任何信用社、任何人的问询或者追责。”信用社没有要求高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应免除他的保证责任,但最终他还是出现了征信不良记录。

  律师认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闫海桃律师认为,此案的焦点就在“担保保证书”上。如果高先生确系没有在2007年12月26日在两家信用社为他人提供过担保,“担保保证书”上的签字和盖章是他人伪造、冒用的,高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冒用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双方对笔迹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鉴定。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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