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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摔伤昏迷10个月后身亡 两酒友被判赔7万多

2016年04月21日 09:3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 

  同桌人没有劝诫醉酒者少喝酒,也没有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

  贪杯者摔亡 同饮人被判赔7万多元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韦爱华

  核心提示

  黄某带着工友邓某到表哥余某家吃饭喝酒,邓某醉酒,上厕所时脚下一滑,摔了一跤。随后,余某和黄某一起送邓某回家。因一时找不到邓某的具体住处,黄某便将邓某留在路边,并给他盖了张被单,让其醒酒,还拿走了邓某的手机。随后路人发现邓某昏迷不醒后报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邓某在昏迷10个多月后,还是因颅脑损伤引发器官衰竭死亡。

  事后,邓某的家人将一起喝酒的黄某和余某告上法院。日前,记者从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黄某和余某未劝诫邓某少喝酒,邓某摔跤后未仔细检查并及时送医,未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要承担10%的责任,赔偿邓某家人7.7万余元。

  受伤身亡

  男子聚餐后摔伤致昏迷不醒

  2013年2月22日,蛇年的春节尚未过完。当天中午,黄某打电话给表哥余某,说晚上要带朋友到其家中吃饭饮酒。

  当晚8时左右,黄某和工友邓某来到余某家中。余某专门准备了一桌好菜,3人边吃饭菜,边划拳猜码、玩扑克,玩得很开心。当晚10时多,邓某起身去卫生间,余某在厨房收拾碗筷,在饭桌边的黄某突然听到摔倒的声音,便喊了一声:“做什么,喂。”走过去后,黄某看到邓某仰跌在地板上,便将邓某扶到饭桌旁坐下。休息了几分钟,余某和黄某决定送邓某回家休息。

  余某开着面包车将黄某和邓某送到邓某租住在邕宁区蒲津路的一巷子里,当时正值冬季天气较冷,因担心邓某着凉,黄某便从余某车上拿了块旧被单给邓某包裹在身上保暖。两人下车后,余某开车先行离开。

  黄某因不知邓某具体住在几楼几号房,也不知道从何处送已醉酒的邓某上楼,于是黄某想找邓某的朋友来帮忙,但打了几个电话均无人来帮忙。黄某让邓某继续靠坐在巷子里的一处外墙边上休息,想让其酒醒后自行回租住房,黄某离开时还拿走了邓某的手机。

  次日凌晨,邓某被人发现躺在蒲津路街上,身上包裹着一张旧被单,叫其不醒。民警接到报警后,将邓某送到附近医院抢救。邓某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后,邓某依然昏迷不醒。

  在熬了10个多月后,邓某还是没能醒来。2013年12月27日,邓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邓某是因颅脑外伤合并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引发争议

  同桌人都说自己没过错

  邓某死亡后,家属实在无法接受,甚至认为邓某是被人伤害致死,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经过多次调查后,公安机关认定,邓某的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去年10月,邓某的家属将黄某和余某一起告上法院,索赔75.8万余元。邓某的家属说,黄某和余某与邓某一起喝酒,导致邓某酒醉后头部受到严重损伤。黄某和余某没有及时将邓某送医救治或通知其家属,而是深夜开车将邓某抛弃在大街上。致使邓某到天亮后才被发现并送医,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最终导致其死亡。黄某和余某对邓某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黄某和余某都觉得自己很冤,因为他们对邓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且已尽了应尽的各项义务。黄某说,当天是邓某主动约他晚上活动。吃饭时,他们都是能喝多少就喝多少,没有强行劝酒,且吃饭喝酒的时间不长,只有1个多钟头左右。吃饱饭后,邓某的神志还较清醒,还能正常和他们聊天。在送邓某到出租屋时,黄某无法问到邓某住址具体的楼层和房号,邓某又表示可以自行回宿舍,自己才离开的。

  至于邓某摔倒,黄某说,他也没有看到,只是看见邓某屁股着地就立即将其扶起。而且,邓某当天中午已和别人喝过酒,当晚来到余某家未喝酒之前已有醉意,所以不能排除其死亡与中午喝酒有关。

  而余某说,此前他并不认识邓某,他也没有邀请邓某来家中吃饭,邓某的死与他无关。邓某已经是个成年人了,自己能喝多少应该知道,他的死应该由他自己负责。

  法院判决

  对“好酒者”未劝告须担责

  法院认为,逢年过节亲朋好友之间的宴请聚会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侵权法律后果。而每位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朋友之间在同桌聚餐饮酒时,共同饮酒人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的义务,应及时善意劝告、制止超量饮酒或身体因某种原因不适宜饮酒的同桌他人。

  在该案中,当晚3人共喝了3斤以上30度左右的米酒,在此期间邓某在余某家中摔了一跤,仰跌在地板上。邓某在离开余某家时已经醉酒,黄某和余某将邓某送至其租住房附近的楼下,在天气较冷的情况下,仅用一张旧被单给其保暖。黄某和余某在邓某饮酒时未尽到提醒义务,未劝诫其适量饮酒,在邓某醉酒摔跤后也未仔细查看,没有及时将邓某送到医院检查治疗,未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致使邓某未能及时得到治疗而死亡,黄某、余某对邓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酒量和身心状态最为清楚明了,应知晓饮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动能力产生的影响及危险,应当自我控制和约束。邓某因饮酒过量,醉酒后摔跤受伤导致治疗无效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余某在共同饮酒前并不认识邓某,在该事件中,相比较而言,黄某更了解邓某。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定,邓某、黄某、余某应按90%:7%:3%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黄某应赔偿邓某家人5.42万余元,余某赔偿邓某家属2.3万余元。邓某家人不服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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