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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金庸武侠作品元素 游戏公司判赔百万

2016年04月21日 13:15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天龙八部》、《鹿鼎记》等金庸武侠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武功等元素,今天上午, 法晚记者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北京普游天下等两家游戏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共同赔偿北京畅游时代数码公司一百万元。

  北京畅游时代数码公司诉称,2013年经金庸授权,其获得了《天龙八部》、《鹿鼎记》、《书剑恩仇录》、《碧血剑》、《雪山飞狐》等11部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改编为游戏软件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2014年,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手机网络游戏中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武功或装备及部分情节,并在游戏宣传上自称“云集了‘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中的枭雄豪杰”。

  畅游公司认为,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借助金庸作品的知名度诱使用户使用,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各项损失近500万元。

  普游公司一审辩称,畅游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开发的游戏软件与金庸作品不一样,其游戏元素来源于凭空想象,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未构成侵权。微游公司辩称,涉案游戏软件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认定,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对涉案游戏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运营涉案游戏,共同向畅游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万元。

  随后,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畅通公司享有金庸的合法授权,拥有诉讼主体资格。普游公司、微游公司和畅游公司均从事网络游戏的开发和运营,是同一市场的竞争者,而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的行为利用了金庸作品元素在移动终端游戏领域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夺取了创造者授权畅游公司所享有的商业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二审庭审中,两被告公司当庭演示了替换后目前尚在运营的涉案游戏。法院认为,删除涉案游戏中侵权的金庸作品元素已经可以达到停止侵害的效果,为此,法院终审判定撤销了一审停止运营涉案游戏的判决,维持两公司共同向畅游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万元的判决。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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