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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嫌犯被押回原单位遭违规戴械具 承办人被处理

2016年04月28日 10:5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李建辉)“来真的啊,真处分人呀?”近日,湖南省衡阳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处的干警到该市一基层院宣布对谢某、胡某受贿案主要承办人贺某的警告处分决定后,干警反响强烈。

  原来,在侦查谢某、胡某涉嫌受贿案中,提押胡某回原单位取证时,办案人违规为嫌疑人戴械具,在当事单位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衡阳市检察院接到反映后,责成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和检务督察处调查核实,对承办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对反贪局长和另两名承办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和批评教育等处理,并责成该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予以反思。

  “凡是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全部要过一遍筛子,凡是有问题的案件全部要挑出来整改,承办人有主观过错的一律要处理到位。”今年2月,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孙承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推进会上强调。2015年,该院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了3轮案件评查,在两级院近3年承办的案件中查出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34个和案件瑕疵1253个,组织召开了31次案件评析会,深入剖析了7个不规范典型案例,总结出了24条值得吸取的教训,并通报被处分处理的17名责任人。

  “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我们坚持零容忍态度,分轻微问题自行纠正、突出问题挂牌督办、严重问题纪检立案调查三个层次集中处理,只有动真手段,落实司法过错问责制,才能倒逼司法行为规范高效。”刘孙承说。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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