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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辆摩托车被转卖4次 出了车祸4人要赔44万

2016年04月28日 13:58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 

  一辆二轮摩托车以几百元价格被4次转卖,而在转卖过程中该车没有进行年检,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也未办理过户手续。4次转卖后归杨某使用,杨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把路人撞成智力残疾。这起令人唏嘘的事故过后,所有与摩托相关的责任人都脱不了干系。昨日,记者了解到,日前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杨某及其他4被告(摩托车所有人、2家摩托车行、买受人)共同连带赔偿受伤人员44万元。

  去年6月27日,被告杨某无证驾驶着4次转手的二轮摩托车,沿元江县城澧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澧江路132号路段处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撞倒后弃车逃离现场,造成原告李某倒地受伤送元江县民族医院救治,经鉴定,原告李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成人智残评定量为中度智力低下;颅脑损伤评定为6级伤残。

  经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造成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共计44万元。被告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案发后,被告杨某为原告李某预付医疗费7000元。

  元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无证驾驶未经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不予避让,也未采取任何必要处置措施,因而发生致原告李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或迅速报警,也未保护现场,而是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参与转卖的其他4被告有过错责任,都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元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万元,由被告杨某赔偿26万元,其他4被告分别赔偿4.43万元。

  春城晚报通讯员 张志陆 首席记者 李继升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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