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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制售假烟提供帮助 累犯再领刑罚

2016年06月27日 22: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漳平6月27日电 (陈立烽 俞玮钰)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7日披露,为获取承运费用参与假烟运输,也为他人非法制售伪劣烟草专卖产品提供帮助的被告人邓某,被该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邓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漳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四年,并于200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份,郑某某(已判刑)伙同他人在漳平市象湖镇的一个偏僻山顶建立制售假烟窝点。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邓某后,以每次3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邓某在制假窝点的山脚下至漳平市溪南镇下林村之间运输原材料及所生产的成品散支卷烟。

  2012年3、4月份,被告人邓某还受郑某某的指派帮购买一辆二手厢式货车和三轮摩托车用于运输货物。2012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邓某驾驶闽D61076号套牌厢式货车从制假窝点的山脚下将所生产的成品散支卷烟运输到漳平市溪南镇某路段后将该货车移交给张某(已判刑),后张某驾驶该货车途经华安县路段时被华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查扣“哈德门”、“石狮”、“七匹狼”、“红梅”、“七匹狼(古田)”等假冒成品卷烟203箱、11853.86条。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1137970.56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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