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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伙同他人偷砍一棵楠木桩 获刑一年(图)

2016年07月11日 09:37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 

  涉案楠木桩

  90后男子马某做木材生意,看到一棵楠木桩也不放过,伙同几人一起采伐。虽然楠木桩只有1米多高,却没有成功运走,楠木桩的主人发现马某等人后报警,马某等人随后被警方挡获。

  采伐楠木桩算不算犯罪?崇州检察官指出,根据四川省相关会议纪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皮、根、茎,均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最终,检察院指控马某等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崇州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指控,判决马某有期徒刑1年,其他参与者也均被判刑。

  马某是都江堰人,从事木材生意。一次,马某在崇州三郎山上看见一家人的楠木树被弄走,还剩下1米左右的楠木桩。马某就想把树桩偷偷挖走。去年8月7日,马某约了几个朋友,开着车带着工具找到了那棵楠木桩。他们先用铁锹将树桩周围的泥土挖开,然后用电锯将树根锯断。“整完后,我们就把树桩往下掀,掀了几百米远就掉进了沟里。”马某说,他们用滑轮拉也没能拉上来。眼看就要天亮了,他们只好收手,约定第二天再来运。树桩的主人李先生见马某这帮人来偷树桩,遂报了警。在马某等人下山途中,被警察逮个正着。

  经鉴定,被采伐的楠木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价值3000元。承办检察官指出,根据《四川省关于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栽培的。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的“所保护的野生植物”,包括所保护野生植物的皮、根、茎等组成部分。会议认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皮、根、茎,均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同时,该检察官指出,非法采伐类犯罪没有数额的限制,一旦采伐即构成犯罪。最终,崇州检察院认为,马某等人明知桢楠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摄影报道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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