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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友情”替考 两女孩被判罚金两万

2016年07月15日 15:3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今天上午,北京首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自考”)替考案在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被替考者王某和替考者李某是朋友关系,王某已工作,为提升学历,她找到也已工作的李某,替自己参加了今年4月的北京市自考。事发当日,李某代替王某参加的考试科目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法者犯法,令人遗憾。

  本案上午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对两人均单处罚金2万元。

  法律考试 抓住替考人员

  今天上午,王某和李某被法警带进法庭,在法官核实个人信息时,二人情绪难控,不停抹泪,二人均认罪。

  据了解,今年26岁的王某就职于某科学技术学会担任文秘一职,为提升学历更好的进步,自2013年开始参加多项自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让被告人李某代替自己到本市门头沟区某中学参加自考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

  当日9时许,李某带着王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某中学203教室代替王某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李某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考试结束后将李某带至教务办公室核实情况。

  “我当时就承认了替王某考试。”李某当场承认代替王某参加考试,11时许监考老师报警,李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接受审查。

  门头沟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级考试,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级考试,二人行为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替考 不知替考犯罪

  据王某称,自己报名自考之后,因为平时工作忙碌,刚生完孩子,没有充足时间来复习。

  “李某是我老公的同事,在一次他们的聚餐上,我认识了李某,我觉得她很认真”,王某称,在2015年,王某与李某相识于一次饭局,由于相处的不错,很快便成为了朋友。2016年初,王某提出了由李某代替其考试的想法。

  而此时28岁的李某是北京某体育用品公司员工,且在北京某大学在读专升本课程,由于课程并非全日制,因此空余时间较多。两人关于代考的事情一拍即合。

  经警方讯问,双方均表示属于友情替考,并不存在金钱交易。

  “因为我和她是朋友关系,替她考试也是为了增加我的法律知识,提升一下自己知识的宽度。”李某庭上说。

  据警方之前的调查,被告二人均无犯罪记录,此次代替考试犯罪系初犯。

  “你知道替他人考试是犯罪行为吗?”法官先后问了两被告人同样的问题。

  “之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李某说。王某表示只知道替考行为是不对的,不知道替考是犯罪行为。

  据监考老师介绍,当天的自考科目分为上下午两场,上午的科目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下午的科目是《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两场考试均与法律相关。为了准备考试,李某花费数月时间复习法律,可惜对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知之不多。

  被认定犯罪 单处罚金2万元

  在最后陈述阶段,两名被告人均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后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上午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对两人均单处罚金2万元。

  “希望两名被告人明白,这里的罚金两万是刑事处罚,不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这是有犯罪记录的。”宣判后,法官对两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受到刑罚是一件严重的事情,请你们反省,但不要仅仅归结于自己不懂法,更应从价值观方面吸取教训。”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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