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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枪手”替考只为2千红包 沪首例替考案开庭

2016年07月22日 15:59 来源:新民网 参与互动 

  【新民晚报·新民网】今天,上海首例替考案在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黄浦区检察院对代替他人参加研究生考试的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实施后,本市审理的首例代替考试案。

  记者从黄浦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处获悉,案发时间为2015年12月26日,当时,上海东华大学考点内正在进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负责监考的陈老师在核对考生身份信息时,发现参考的考生“余某”的相貌与身份证照片不符,便将此情况通知了学校考务办并进行核实。在上午场的考试结束后,当监考老师再次质疑“余某”的身份时,忐忑不安的李某因无法说清“余某”的基本情况,只好承认自己是替考的“枪手”。随即,考务办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经检察机关调查,替考者李某与被替考者余某素未谋面,两人是通过李某妻子的大学同学张某接上头的。李某在研究生毕业后已经有了正当职业,张某找到他,许以在结婚时送上“大红包”2000元,李某便答应了下来。

  张某与余某则是亲戚,余某希望来上海生活工作,为了提高居住证积分,希望让自己的学历镀镀金。但是,凭余某自己的能力,肯定考不上。因此,张某游说李某替考。

  李某按照张某、余某安排,至考试指定地点确认了身份信息并拍了照片,并在互联网上将印有李某照片的准考证打印出来。然而,考试当天,因为准考证上李某的照片与余某的身份证照片容貌大相径庭,替考的事实终究还是败露了。

  检察官指出,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李某系初犯、且在监考人员向其询问时,主动承认了系替考,认定为自首情节,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建议从轻处罚。余某和张某亦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新民晚报记者 孙云)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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