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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夺公交方向盘出庭受审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2016年07月29日 11:0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图为应某出庭受审。京华时报记者赵思衡摄

  现年49岁的应某乘坐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因为家庭琐事心烦,冲到驾驶室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司机牢牢控制方向盘紧急刹车,所幸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昨天上午,应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海淀法院受审。庭上,应某称,在公交车上想到各种不顺,“媳妇跟我离婚、自己找不到工作,70多岁的老母亲还要照顾我,因此不想活了”。

  京华时报记者郑羽佳

  □指控 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现年49岁的应某,吉林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据了解,2009年3月,应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2月又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1日上午9时许,应某乘坐21路公交车(车内载有乘客十余名)行驶至本市海淀区新兴桥南侧西三环主路时,突然抢夺公交车司机金某手中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左右摇摆后紧急制动。事发后,应某被车内群众当场控制,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1路公交车司机金某在证言中称,案发当天9点20分左右,他驾驶公交车正常行驶在西三环主路上,坐在前门门口的一男子,突然跑过来抢夺方向盘,来回拧了方向盘四五把,“他当时抢夺时的表情很狰狞,我一急刹车就停在主路上”。

  “我问他为什么抢方向盘,他什么都没说,我害怕激怒他就没再继续问”,金某称,随后他就拉开了驾驶席侧门将对方控制住,并在将车熄火后打电话报警。据了解,应某的行为导致了一名女乘客膝盖磕伤,不过因为着急赶路,该乘客并未就医便匆匆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应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应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依照相关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供述 本想跳后海怕被人救起

  昨天上午10点半,应某被带进法庭。面对指控,应某表示认罪。

  应某供述称,因为家庭琐事,他想要轻生,当天早上本来想要跳后海的,“但是看见人太多了,想着要是跳了后又被救起来,那么就白跳了”。随后,应某在儿童医院路口西,坐上了21路公交车。

  应某称,他坐在公交车上再次想起了各种不顺,“媳妇跟我离婚了,我还有脑血栓和糖尿病,来到北京也找不到工作,不但不能赡养70多岁的母亲,反而还需要母亲照顾”。

  “我越想越觉得自己是多余了,我不想活了,即使进监狱也比现在的日子强”,应某称,他坐的位置离公交司机只有一步的距离,他便上前抓住了方向盘,“我想拽着方向盘让车变线,司机使劲抓着方向盘,我就没拽动”。

  公诉人表示,应某的行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公交车在行驶中摇摆不稳或者公交车急刹车,很容易让车上的乘客受伤。另外,公交车很容易与相邻车道的车辆发生剐蹭,酿成交通事故。

  据了解,应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表示,“下回不这么做了,不会连累别人,要死,我一个人去跳后海去”。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链接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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