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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行为被判违法 兰州安宁城管赔偿133万

2016年08月30日 10:15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中国甘肃网8月3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房屋被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安宁区城管执法局)拆除,住户韩某将安宁区城管执法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无效。随后,韩某请求法院予以赔偿。8月29日记者获悉,该案由兰州中院在8月4日终审判决:被告安宁区城管执法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韩某133.013224万元及利息。

  城关区法院一审查明,原告韩某在1984年向兰州市安宁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提出用地申请,经该局于1985年3月10日同意,修建营业用房(原兰州市安宁区邱家湾19号)。2012年5月5日安宁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韩某所建房屋为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两天内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设,并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张贴于被告所建房屋大门并于5月8日将该房屋拆除。

  另查明,2013年8月14日,韩某不服安宁区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安宁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之后,被告不服,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后,韩某又于2014年1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安宁区城管执法局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安宁区城管执法局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因被告安宁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韩某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的判决确认违法,故原告韩某具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韩某持有兰州市安宁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同意其修建营业用房的证据,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有责任和能力对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但被告在接到相关单位出具的未查到相关材料的证明文件后,就认定原告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完全忽视了该案所涉建筑具有的历史因素。即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进而被告应当对原告位于安宁区邱家湾19号面积126.0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赔偿。而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安宁区城管执法局应当对原告位于安宁区邱家湾19号面积126.0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赔偿,遂判决:安宁区城管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韩某133.013224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一审宣判后,韩某、安宁区城管执法局均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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