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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肇事逃逸欠巨额债务 为逃债把房过户给亲戚

2016年10月09日 09:15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 

  东北网10月9日讯 一男子因交通肇事产生巨额债务,害怕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己名下的房产,他与自己的亲属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即使这样,他也没保住房产,还被判了一年刑。

  案情回顾

  肇事逃逸后,虚构以房抵债合同

  2014年的一天,李某驾车将行人王女士、张女士撞伤。撞伤人后,他没有选择将伤者送往医院,而是逃逸了。

  李某因为逃逸行为,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王女士、张女士无责任。

  李某逃逸后,王女士、张女士只好自己就医看病,病情稳定后经机构鉴定,王女士为重伤,张女士为轻微伤。

  2015年12月份,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最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赔偿王女士、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50多万元,并判决其一年的有期徒刑。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2015年11月份,也就是刑事案件开庭前一个月,李某与自己的亲属小赵签订了一份以房抵债协议,内容大体如下:因李某治病和车祸向小赵借款24万元,并且无力偿还,故将其所有的房屋抵债给小赵。协议签订后,双方在3日内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没有实际交付购房款。

  法院判决

  撤销以房抵债合同

  王女士、张女士知道房屋过户一事后,以李某和小赵恶意转移财产,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损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16年6月向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李某与小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小赵之间并无24万的借贷关系,而李某所说的看病借的钱,实际花销也只有4万多元;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双方之间也没有金钱的往来;李某一家始终在该房屋内居住,这样的买卖方式是不符合常理的。

  另外,法院查明李某和小赵之间为亲属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小赵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律师说法

  债务人与第三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本案以房抵债合同能否撤销的关键

  以房抵债合同被法院撤销后,李某非常不理解,记者请来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的王喜文律师对此案进行解析,以解除李某心中的疑虑。

  本案例是债权人撤销权方面的纠纷。

  那么,什么叫撤销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本案中,李某与小赵之间是否真实存在24万元的借贷关系是以房抵债合同能否撤销的关键。而根据庭审可知,李某与小赵之间并无24万的借贷关系。

  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法院认定李某与小赵之间的24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是正确的。李某与小赵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应视为无偿转让,其目的就是恶意逃避债务,该行为对其债权人王女士、张女士造成损害。李某和小赵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被撤销。

  合同被撤销后,导致的后果就是基于该合同所变更的房屋所有权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李某如果不偿还王女士和张女士的债务,王女士和张女士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的房产。

  李某的做法,是典型的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不采取逃避的态度,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积极履行救护义务,他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而受到刑事处罚,并没有减轻他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除了要支付法院判决赔偿给王女士、张女士的各项费用,因其签订了虚拟的以房抵债合同转移财产,继而还损失了房屋过户费用、案件受理费等费用。(陈春霜)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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