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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偷被追死 追者担刑责?

2016年11月14日 23:1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熊丰、陈菲)近日,“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后身亡被起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福建检察机关日前向新华社记者表示,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尚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这是法律赋予了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权利。但实践中不乏类似“抓小偷致小偷伤亡”情况发生,特别是有些见义勇为行为,本想弘扬正义,结果却出人意料。

  对这样的法律问题该如何理解?在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犯或者见义勇为过程中,如何行为适当、避免产生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宽认为,首先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看看导致小偷死亡的原因是什么。

  张兴宽说,在追小偷的过程中,如果因为小偷在抗拒抓捕或者逃跑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死亡,追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追者追到小偷后,在和小偷的搏斗过程中导致小偷死亡,就涉及到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的问题。”张兴宽分析认为,如果追者在和小偷的搏斗的过程中因为小偷自身的原因死亡,比如先天性疾病突发,追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小偷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主要是使用凶器),对追者已经造成了人身甚至生命的威胁,追者为了制止犯罪的发生,对小偷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追者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限防卫;如果追者在和小偷的搏斗过程中,小偷已经放弃反抗,或者小偷的行为没有造成对追者人身或者生命的威胁,而追者将小偷殴打致死,追者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或者假想防卫,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福建这一案件,张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调查清楚几个问题: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导致小偷死亡的外因;追者追小偷的过程;追者和小偷有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如果发生肢体冲突,小偷的死亡与双方的肢体冲突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追者采取了正当防卫,防卫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也认为,从福建的案件来看,关键要看追者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合法限度,超出了法律授权范围。

  程雷还表示,实践中公民见义勇为和蓝某行为本质上是一样的。对正在发生犯罪或者即时发现犯罪的紧急情况下进行抓捕扭送,既是公民权利也是义务,刑法鼓励与犯罪进行斗争,但不能超过合法限度。只要没有超过合法限度,见义勇为原则上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专家同时指出,合法限度是基于常识,要根据证据来判断。普通公民根据现场情况,抓捕、扭送现行犯进行必要的武力的限度,是弹性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已经被制服,再去伤害犯罪嫌疑人,就属于恶意的人身伤害了。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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