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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商人”约百万财产被公安扣押21年未归还

2016年11月14日 23:30 来源:中青在线 参与互动 

  中青在线北京11月14日电(实习生 何欣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40多万元现金,两辆高级轿车,价值合计大约百万——1995年因结伙作案嫌疑被劳动教养3年之后,北京商人周新生的这些被扣财产就不知所踪了。办案单位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既没有把它们还给周新生,也没有出具没收的处罚文书。

  香河县公安局的解释是案件还没有侦查完毕,且属重大刑事案件。在周新生看来,这更像拒绝归还财产的“托词”——侦查的罪名,是已于1997年废除的投机倒把罪;并且,21年来自己一直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了要回这笔财产,21年间,周新生尝试过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均无功而返。

  因结伙作案嫌疑被劳教3年

  1995年12月17日,当年52岁的商人周新生因“有结伙作案嫌疑”,被香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第二年7月4日,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3年。

  劳动教养审批文件显示,周新生涉嫌的违法事由是,他倒卖了5辆价值共100余万元的高级轿车,并利用从孙某、黄某手中购得的各种印制印章和票据,为轿车伪造了一套合法手续,在山西某车管所上了一副山西牌照后倒卖给李某,获利1.5万元。

  按照这份文件的说法,对周新生劳动教养3年的依据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3款:“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周新生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收容审查当天,他的一批财产也被扣押了。《香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载明,这些财产,包括40万元人民币,7000元美金,一张存有800元的存折,一辆“桑巴洛”轿车和一辆“本田”轿车等等。

  1997年6月9日,失去自由一年半的周新生被获准所外执行。当年9月12日,公安部门发还物品的时候,周新生收到了1张存折、1部BP机、4枚公章、3枚个人名章以及本人证件。

  存折已经归还了,那么,40多万元现金、两辆轿车哪里去了?直到1998年11月2日劳教期满、被解除劳动教养,周新生既没拿到现金、轿车,也未接到没收财物的处罚文书。

  周新生估计,现金、轿车合计价值约100万元。他开始向香河县公安局讨要这笔财产。

  刑法已废除投机倒把罪,公安称仍在侦查

  周新生最初选择的办法是行政诉讼。1999年,他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香河县公安局,要求返还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当年9月10日,香河县法院驳回起诉。

  驳回理由是“本案属于未结刑事案件”,这令已恢复自由的周新生有些意外。法院认定,1997年6月15日,也就是周新生获准所外执行的6天后,香河县公安局以周新生涉嫌投机倒把,欲对其拘留,但因已被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所外执行,故未能将其拘留至今。

  周新生从一份落款为1997年6月的《香河县公安局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中看到,案件来源是上级交办,案情是,自己1994年至1995年间,利用从孙某、黄某处购得的有关海关罚没、工商罚没的假印章及其他与车辆上牌入档有关的假印章、假文书,先后为刘某、董某等人提供了33辆无手续高级进口轿车伪造手续的上牌入档。

  相比1995年案发时倒卖5辆车及伪造手续的1.5万元获利金额,此次立案中并无记载倒卖行为,单是伪造33辆车手续,被香河县公安局认定的“获赃款金额”已飙升到165万元。

  “既然我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何一直不对我采取强制措施?”周新生说,判决时,他解除劳教快1年了,直到一审开庭他才知卷入“重大刑事案件”,“我也不知道165万元的获利是怎么算出来的。”

  周新生不服一审,提起上诉。记者注意到,在周新生被以涉嫌投机倒把罪刑事立案的4个月后,1997年10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

  不过,周新生依然以涉嫌该罪名被公安侦查。2000年5月,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该案的香河县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理由是香河县公安局1996年仅对周新生倒卖5辆高级轿车一事进行了劳教,但对涉嫌其他数额巨大的投机倒把行为未作处理,案件一直处在侦查之中。

  2002年9月6日,恢复审理的香河县法院作出裁定,再次认定该案“属未结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香河县公安局1995年扣押涉案财物的行为,属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和侦查措施,根据该局提供的材料,行政机关只对周新生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处理,而对周新生涉嫌伪造证件、印章等其他犯罪行为未作处理,且涉及结伙作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周新生的劳动教养处理不是对周新生结伙作案的终结。

  讨要财产的行动回到了原点。2003年2月,廊坊中院二审维持原裁定。200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指定廊坊中院再审,该院对裁定再次维持。

  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周新生转而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3月19日,周新生向香河县公安局递交了赔偿请求,他认为,案件事实上已经终结,该局超越职权扣押其财产,“上级公安纪检机关曾认定该局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两个月之后,香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援引廊坊中院终审裁定,认为该局1995年12月在周新生住处将伪造汽车手续的周新生抓获,当场扣押相关物品、车辆及现金,属于刑事立案侦查行为,“现相关案件侦查工作尚未终结”。

  经过复议,廊坊市公安局维持了不予刑事赔偿的决定。周新生继续向廊坊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该院2013年12月同样以“案件尚在侦查中”被驳回。

  正在侦查的,仍是已废除十余年的投机倒把罪。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2013年11月,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一份说明称,“我队于1997年6月15日立案的周新生涉嫌投机倒把案,由于该案案情复杂,现仍在侦查中”。

  3年之后,今年1月,周新生重燃希望。他的代理律师庞理鹏、王殿学告诉记者,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4月18日,香河县公安局收到了周新生新的国家赔偿申请。周要求返还被扣押物品,赔偿因扣押财产20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来还要求支付因20年人民币贬值、造成减值的直接损失。最终,该局依旧决定不予赔偿。

  香河县公安局认为,劳动教养、重新立案侦查、填写拘留证的做法,并未改变先前刑事立案侦查行为的性质、周新生系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案单位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未停止对该案的侦查工作。

  廊坊市公安局复议之后同样认为,周的请求不在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内,决定不予赔偿。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洪道德看来,1997年刑法已废除了投机倒把罪,香河县公安局对周新生的刑事诉讼程序还未结束,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再以涉嫌该罪名继续侦查;而即使是侦查伪造证件、印章等犯罪,侦查19年已超过追诉时效,因为《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最高刑期不超过10年,而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

  9月14日,廊坊中院再次受理了周新生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记者11月13日致电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人,其表示采访需经政治处同意。该局政委则表示电话中不方便接受采访,截至发稿,其未回复短信中的采访问题。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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