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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高利贷”暗藏风险 甚至锒铛入狱妻离子散

2016年11月15日 13:52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央广网北京11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11月15日上午,北京丰台法院召开涉高利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该院涉“高利贷”经济犯罪审理的基本情况,分析探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呈现的特点,并结合典型案例和审判经验作出提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予以明确。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虽然对高利贷高利率的特点众人皆知,但在面临资金周转困难时,仍有部分群众没有清醒认识到高利贷中暗藏的法律风险,不惜铤而走险试图通过借高利贷渡过难关,最终不仅没有摆脱资金危机,反因无法偿还债务锒铛入狱,妻离子散。

  据丰台法院刑二庭庭长李红华介绍,丰台法院在审理涉高利贷经济犯罪时,发现涉高利贷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三方面特点。一是女性弱势地位易被利用。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信贷公司一方面容易利用女性“无知心理”,未向其释明高利贷“利滚利”的复利计算模式便向其放款;另一方面容易利用女性“无助处境”,为收回高额本息通过威胁胁迫等手段不断向借款人施加压力,迫使其通过犯罪手段筹措资金偿还借款。二是涉案被告人刑期多为十年以上。借款人利用民间借贷审核程序不规范的漏洞,以不具有所有权的房屋、车辆作为担保借款时,担保物的性质决定了此类案件往往金额大,由此导致刑期高、刑罚重,对被告人影响较大。三是涉案被告人行为手段多为诈骗。行为人在急需资金时,有的将租赁来的车辆进行质押,有的诱骗亲朋好友将其房屋进行抵押,有的伪造他人的房产证并将他人房屋抵押,有的虚构、捏造事实骗取贷款人的信任以获取贷款,为获得资金,行为人多采用欺诈手段实施犯罪行为。

  李红华表示,由于高利贷门槛较低、审核不严谨、程序不规范,其一方面容易引发借款人虚报资质骗取贷款;另一方面容易引发借款人虚假抵押偿还贷款,极易导致借款人触犯法律红线,带来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据悉,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该院共审理涉“高利贷”经济犯罪案件12件,涉案金额137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为女性的占所审案件总数的45.4%,远高于16.4%的平均值;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数占58.3%,累计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还结合案件的具体类型及审理经验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并作出提示,分别涉及理性认识民间借贷,避免埋下犯罪隐患;切实审查担保材料,避免导致财产损失;理性选择理财渠道,避免落入诈骗陷阱。

  北京丰台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仇春子对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回放】

  根据我院受理、审理相关案件情况,涉高利贷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类型。

  一、法律意识淡薄:因“赌博欠贷”引发的诈骗案件

  被告人封某(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北京市人)

  因赌博,封某在其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额的高利贷,迫于追债压力,为偿还债务,2014年12月,被告人封某谎称给被害人张某某投资理财,诱骗张某某将自己的房产抵押借款,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55万元。

  2015年2月,被告人封某谎称要购买单位内部低价房,利用伪造的房产证,诱骗被害人胡某某将自己的房产抵押借款,骗取胡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80.591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6万元。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封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六十七万四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七十四万五千九百一十元。

  二、风险意识不足:因“虚假担保”引发的合同诈骗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江苏省人)

  为获得高额利息,2014年1月28日,经人介绍,被害人曾某与冒充他人身份的被告人刘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被告人刘某某用冒充身份补办的房屋产权证抵押,借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60万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中间人转账人民币3万元,中间人向被害人曾某转账人民币2.4 万元,后被告人逃匿。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五十七万六千元。

  三、警戒意识不足:因“高额利诱”引发的诈骗案件

  被告人李某(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北京市人)

  2014年5月29日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虚构其向京东、一号店等电商供货需要本钱,允诺高息,骗取被害人白某借款200万,后陆续还款,截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共非法占有白某财物共计70余万元。

  2014年7月24日至8月18日,被告人李某虚构其为京东等电商垫付化妆品货款的事实,允诺高息,骗取被害人常某借款共计22.5万元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虚构了做生意需要本金的事实,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引诱,骗取被害人常某借款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还款。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虚构了其能够低价购买苹果手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常某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8月5日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虚构了其向京东等电商供货需要本钱的事实,允诺高息,骗取被害人刘某借款29.2万元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

  2014年8月12日至11月底,被告人李某以做生意缺钱、家里出事为由,在明知其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允诺高息,骗取被害人王某借款7.9万余元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

  2014年11月16日至月底期间,被告人李某以其做代购需要本金为由,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允诺高息,骗取被害人胡某借款2万元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被告人李某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胡某4000元。

  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为偿还白某诈骗款项,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了其能低价购买苹果手机的事实,在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收取禄某人民币8000元;收取程某人民币2.8万元,给付了2部苹果6 plus手机;收取罗某人民币4000元;收取杨某人民币1.6万元;收取杨某某人民币1.7万元,后还款1万;收取耿某人民币4.6万元,给付了4部苹果6手机;收取王某人民币8000元。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其余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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