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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偷手机 男子想顶罪“表忠心”说错手机颜色

2016年11月24日 10:0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近日,河北省文安县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真凶服法,文安县检察院有效防止了一起错案发生。

  今年7月14日,文安县公安局移送该院审查起诉一起普通盗窃案件。公安机关认定:2016年4月17日下午4点多,犯罪嫌疑人彭某在文安县大留镇商业街某服装店内将被害人吕某的一部薄荷绿色美图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3420元。

  文安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该案有四点可疑之处:一是案发当天,彭某和其干妹妹刘某二人在服装店内,但该案却没有刘某的证人证言;二是彭某称自己将手机放进袖筒里偷走的,但案发时值4月中旬下午,天气较暖和,成年男子穿着宽松长袖外套逛街,有悖常理;三是彭某盗窃的手机是一部女士手机,并无特别之处,没有前科的他偷一部女士手机的原因值得怀疑;四是彭某、刘某二人把孩子留在车上单独逛街,二人的关系是否是彭某声称的“干妹妹”。

  8月10日,办案干警在县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彭某。办案干警发现,在讯问彭某时他闪烁其词,不敢直视办案人的眼睛,能够叙述基本盗窃过程,但关于刘某的叙述最含糊不清。最关键的是,彭某不能准确描述被盗手机的特征。办案干警问及其盗窃手机的原因,他称自己喜欢手机的颜色粉红色,然而实际上,该手机是薄荷绿色。彭某的种种表现,进一步加深了办案干警的怀疑。讯问结束后,办案干警对彭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讲明了盗窃、包庇他人犯罪的法律后果,希望他讲明实情,争取宽大处理。

  最后,彭某终于道出了实情:刘某不是自己的干妹妹,而是自己的女朋友,是她偷了手机。由于担心案发刘某和自己断绝关系,彭某才替她顶了罪。办案干警将上述情况及时汇报给院领导,并反馈给公安机关,同时让公安机关作好补充侦查的准备。该院公诉部门针对案情的重大变化,对有待补充的证据开展专门案件讨论。再次提审彭某时发现了一名关键证人(未成年人)。一方面办案检察官联合公安民警进行补充侦查,取得这名未成年证人长辈及其本人同意后,顺利取得了证言。另一方通过调查发现,刘某是任丘人,嫁到文安县大留镇,有三个孩子,与丈夫正在闹离婚。办案人员从刘某的娘家人入手,分析利弊,让刘某的家属劝其投案自首。

  8月26日,在心理和形势的双重压力下,刘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2016年10月10日,文安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包庇罪、刘某涉嫌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彭某犯包庇罪,被文安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人当庭表示不上诉。(魏宁 肖俊林)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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