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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后借的钱法院判女方还 安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6年11月24日 16:41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 

  □记者 高志强 实习生 牛静芳 通讯员 余志国

  本报安阳讯 和前夫离婚4个月后,前夫借他人钱不还,法院没有证据就认定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并把男方离婚后的个人借款判决由二人共同偿还。昨日记者获悉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案件。

  2015年4月21日,原告申某到安阳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张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法院称,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18日,两被告做生意借原告人民币5万元,被告王某向原告写有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申某现金伍万元整,王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张某夫妻二人借原告5万元,向原告写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申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某、张某负担。

  今年6月,该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突然找到张某,向她下发执行通知书,通知她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偿还申某5万元借款及利息。张某对执行法官说,自己从来不认识申某,更不可能借他的钱。经向该法院了解,她才知道,2012年10月18日,其前夫王某借了申某5万元,在向法院申请再审无果后,张某向安阳县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安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院认定王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这一事实,没有经过调查也没有其他证据,仅有原告申某的诉称,缺乏证据证明。

  申请人张某提供了2012年6月21日她与王某在安阳县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在2012年10月18日王某向申某借款50000元时,她与王某早已离婚。检察院到安阳县民政局对该离婚事实进行了查证,情况属实。王某离婚后向申某借款50000元,属个人债务,理应由王某个人承担,与张某无关。法院判决王某与张某共同承担偿还申某50000元债务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安阳县检察院已向法院提出抗诉。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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