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救济款 福建一乡镇民政办原主任获刑
中新网上杭11月29日电 (陈立烽 罗小丽)为官却不为民,将保障“五保户”生活的救济款占为己有,把民生工程建设的资金装进私人口袋,这样伸手必然被抓。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9日披露,该法院公开审理上杭县才溪镇民政办原主任张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据介绍,2011年1月至2016年1月,张某利用担任才溪民政办主任管理民政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从其保管的才溪镇敬老院账户支取民政局下拨的五保金、五保户生活补助金等救济款共计人民币34.74万元,其中19485.8元用于敬老院开支,13.7万元存入民政办对公账户,余款190914.2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建房及日常开支等。
2013年7月至9月,王某向张某提出借用民政办公款,张某便以“敬老院建设资金”、“困难补助金”等名义先后四次将61万元公款给王某,用于交纳工程投标保证金及建设。
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的手段套取8.4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案发后,张某退出赃款24.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民政资金的职务便利,截留救济款190914.2元占为己有;共同挪用公款6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8.4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共同挪用救济款,应予以从重处罚。
同时,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归还大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