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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布环境资源案例:水源保护区加工医疗废物

2016年11月30日 16:13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据介绍,近年来,石市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数量呈明显上升态势,2015年至2016年10月底,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61件。同时,自2015年以来,共受理污染环境罪案件153件,涉案人数312人。已审结127件,涉案265人,除6人被判缓刑或仅处罚金外,其余259人均被处以实刑。

  □本报记者 冯月静

  案例1

  擅自向渗坑排放重金属锌的废水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4月间,许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晋州市北彭庄村东开办了一个镀锌厂。雇用田某某和潘某某分别担任两个班组的负责人,负责车间的生产、排污工作。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没有环保部门环评和排污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生产废水通过塑料管排放到厂区两个渗坑中,渗坑未作任何防渗处理,严重污染了环境。2016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当场将田某某、潘某某抓获,当月27日许某某自动投案。

  判决结果:新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田某某、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废水,经检测废水中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有毒物质。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通过暗道、暗管等方式向渗坑、渗井以及河流、溶洞内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犯罪,对环境的破坏严重,且环境修复困难,是当前必须严厉打击的犯罪形态。

  案例2

  用医疗废物加工鞋底原料

  基本案情:2009年8月始,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王某二(已被另案处理)在新华区杜北乡东营村村北开设“鑫隆颗粒加工厂”,该厂区经新华区环保局认定该位置属于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王某某自2012年开始在该厂打工。自2014年9月开始,王某二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定州市的“老臭”(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处购进一次性输液器等医疗废物,王某某等人受雇用,使用该医疗废物在鑫隆颗粒加工厂内进行鞋底原料的加工。2014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扣押该医疗废物4120公斤和利用该医疗废物加工的鞋底原料6900公斤,该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判决结果:新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处置有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一次性输液器等医疗废物的处置,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处置。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这类有毒物质的处置、倾倒就构成了犯罪。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一定要搞清楚上述情况,以免不慎构成犯罪。

  案例3

  将废弃工厂出租倾倒废酸

  基本案情:2015年9月初,苏某某(被上网追逃)将自己位于晋州市张家庄村北路东的废弃工厂出租给颜某某(被上网追逃)倾倒废水,并将钥匙交给高某某,让高某某为颜某某倾倒废酸的车辆开工厂大门。2015年9月18日,靳某某(被上网追逃)、王某某(已取保)从廊坊地区拉回来两罐车废酸,经颜某某介绍拉到苏某某的工厂,高某某为其打开大门后,两辆罐车进入工厂大院内倾倒废酸。当日21时30分许,晋州市公安局联合环保局将两辆罐车查获。两辆罐车在厂内将车上废酸通过沟槽排放到厂外一渗坑内。经鉴定,排放的废酸系危险废物。

  判决结果:晋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将场地租赁给他人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物质、含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均构成犯罪。也是当前多发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对环境的破坏严重,且修复困难。

  案例4

  稀盐酸污水渗入邻居家具展厅

  基本案情:2015年6月2日6时左右,被告李某某、白某某将自己家中使用多年用来浸泡铁门生锈锈迹的稀盐酸废水通过地面排水道向外排放。其排放的污水沿邻居刘某某的家具展销厅外墙墙体渗透到了家具大厅,将家具大厅地面污染,使原告刘某某家具展销厅内的家具因浸泡受损。刘某某在8时左右发现此情况后对现场进行处理,并通知了被告,被告当时也找人帮忙处理。后刘某某向赵县公安局报警,赵县韩村派出所和赵县公安局环保大队到现场进行勘查。后经鉴定现场污水存留物中盐酸的浓度为4.73%。

  判决结果:赵县法院认为,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排放浓度为4.73%的稀盐酸污水渗透到原告的家具展厅,将原告家具展厅中的家具浸泡,给原告造成损失。遂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6709.43元。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污染侵权纠纷,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行为。本案被告对周边生活环境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

  核发机动车黄色环保标志该不该

  基本案情:贾某某的车辆为BJ2021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为1995年8月9日。2014年8月13日,贾某某的车参加年审,申请换发年检标志,该车辆在石家庄晟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年度环保检验。被告依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l8285-2005),对原告车辆检测结果为通过。被告经查询国家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标准库,确定该车辆为国0车辆,达不到规定的国1标准。被告向原告核发机动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贾某某的车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至2015年2月8日。原告贾某某认为由于被告向其颁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致使其车辆不能在石家庄市区一环、二环内行驶,且只要是“黄标”都在强制报废车辆范围内,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在法定期限内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符合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规定。被告核发程序并无不当之处。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核发该车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理由不能成立,现原告起诉撤销的车辆“黄色环保合格标志”已过有效期,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环保部门在老旧车辆年审时严格把关,依据相关标准,核发机动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该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是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支持,亦对老旧车辆及时报废起到警示作用。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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