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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小轿车“无故”自燃 车主维权3年获18万赔偿

2017年01月13日 15: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宁波1月13日电 (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路余 张熠)1月13日,记者从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获悉,家住慈溪的林女士(化名)已买3年的奥迪小轿车在停车场上“无故”自燃,林女士历时3年维权,最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4S店赔偿18万余元人民币损失。

  2010年7月,林女士在慈溪一家汽车4S店共花34万余元购置一辆奥迪牌轿车。购车后,车辆在4S店的保养和维修记录均正常。2013年8月24日,林女士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这辆买来才不过3年的轿车突然起火燃烧。

  同年8月30日,当地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起火点为奥迪车车头,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后,林女士和4S店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一个结果。2015年,车主林女士因产品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S店赔偿其车辆损失。

  经4S店申请,法院委托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车辆起火原因以及起火原因与轿车质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随后出具鉴定报告:根据对车辆的勘察情况分析,起火点在车头前端;由于起火点位置烧毁严重且残留物因多次搬运丢失严重,已无法确认起火原因。

  另外,经林女士申请,由宁波某鉴定评估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价值。经评估,林女士的奥迪车事发时的市场价值与自燃后目前残余价值之差为18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还是产品质量纠纷、无法确认起火原因是否由林女士造成、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与火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4S店认为,首先,本案并未造成汽车以外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所以应定为产品质量纠纷。其次,由于林女士曾多次将涉案车辆移往不同地区,所以应对零部件丢失而无法确认起火原因承担责任。至于第3点,4S店并没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并不存在缺陷。而车主林女士则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事发后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2016年7月,慈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S店赔偿林女士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鉴定费、评估费等。但4S店对该结果不满,随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林女士也最终拿到了期待已久的赔偿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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